教育不僅是國家的百年大計,也可視為國家國力強弱之指標。教育之成敗,則有賴「多元」而「專業」的教師參與,而「自主」則是「專業」重要特質之一。
教師的專業與自主應獲得保障與尊重,依據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在其「關於教師地位之建議」(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中所提:「教學應被視為一種專門職業(teaching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profession)」。所以,就專業主義的理想而言,若視教師行業為一種專業,則教師應該具有充分的專業自主權;且學習者的學習權之保障,即是教師專業自主權的本質,因教師之專業自主權在教育中的角色,其目的即是為維護學生之學習權而存在。
本研究主題是「我國教師專業自主權之研究」,並將其對象設定以公立高中教師為中心。研究動機是:我國公立高級中學教師之專業自主權之內容及界限,常因涉及和其他教育權之主體產生爭議(如國家、教師、家長、學生),亦即誰有決定或實施具體教育內容的權能?教師專業自主權與國家教育權、家長教育權及學生教育權之關係如何?教師專業自主權在此多元教育權之體系中居於何等地位?就學理層面而言,依人性尊嚴、心理學、社會學及憲政基礎,教師擁有專業自主權應有無依據?就法律層面而言,教師專業自主權有無法源依據?教師專業自主權之實質內涵應包含哪些層面內容及界限?教師應如何提昇專業自主能力以符合「權責相符」?等等問題都有待釐清。
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有:
一、釐清教師專業自主權之意義及其學理基礎。
二、探討我國公立高中教師專業自主權之法律(如憲法、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地位,及其專業自主權受侵害時之救濟途徑。
三、探討我國公立高中教師教育上之專業自主權與教育管理制度、學校組織環境、家長教育權及學生教育權間之關係。
四、探討我國公立高中教師專業自主權之內涵。
五、依據研究結論提出建議,盼能確立我國公立高中教師專業自主權範疇,並提供規劃或修正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實務之參考;另提供我國公立高中教師在提昇專業自主權上應有之態度及作為。
本研究之結論有五:
一、教師專業自主,包括「專業」與「自主」二層面之內涵,二者相輔相成。
二、教師專業自主權之擁有,從人性尊嚴、心理學、社會學及憲政等基礎學理上分析,皆證明有其必要性、正當性與合理性。
三、教師專業自主權是法律規範體系所承認的權限
四、教師行使其專業自主權受多方面因素之影響
五、教師專業自主權之內涵,依本研究之分析應包括
(一)教學之專業自主權
1.課程內容編輯權:我國公立高中教師,依據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應擁有相當程度之課程內容之編輯權。但就現況而言,課程部分仍有問題存在。如就目前各級學校之「課程標準」制定是否有其必要性,僵化的課程標準,使教學活動缺乏彈性;為落實「教師經營課程」理念,不宜由中央過度規劃,地方政府、學校及教師應保有自主的空間。
2.教科書選用及教材使用權:教科書選用是教育權下放的最高表現,亦是學校課程多元化的先決條件;其選用的意義充分展現教師教學專業自主及以學生為學習之主體。
3.教學方式自主:依據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六款之規定,故教學方式之自由當然包括在教師專業自主之範疇。條文雖以「義務」之方式要求教師,但自反面而言,亦表示教師「因材施教」的教學方式是為教育自由的核心內容,不容任意被剝奪。
4.教育評量權:學校教師對學生之成績評定,其目的是在保障學生的學習權意義上,故教師必須秉持專業化及目標化的原則,慎重處理學生成績。
(二)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教師專業自主權
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四款、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六條及十八條及大法官第三八二號之解釋。可明白管教學生是教師的「義務」,而「管教方式」之選擇,則應尊重教師之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了解之決定,但其行使之前提是,需依適當程序且不得傷害學生身心。
(三)、參與學校團體之教師專業自主權
1.讓學校組織權力關係朝向和諧、專業、民主的方式。使權責相符、專業領域皆能得到充分授權。
2.教師組織團體有強化其職能之空間。
(四)提昇教師專業素質,以確保教師專業自主權之建立
綜合本研究之結果,提出數點建議:
一、對於法規修正之建議:1.整個教育法律體系,零碎而鬆散,應調整完全的教育法律體系。2.應修訂教師相關法規,對於教師專業自主權範圍做更為詳盡明確的規範,讓教師獲得法律上的保障。3.依目前的輔導管教學生法令,教師負有管教學生之義務,但並未同時賦予教師管教的權利,應讓權責合一,並建議明定「管教」之範疇,註明或修正其適當措施所指有無包含體罰在內。4.增訂教師分級及教師評鑑之法源依據。
二、對於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之建議:教師教育自由權既是國民教育權的範疇之一,國家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應謹遵憲法之「教育制度」之界限,尊重並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限,不論是個人層面或是團體層面,皆能回歸地方、學校,讓教師有更多自主且參與之機會。
三、對於公立高中學校行政之建議:在學校的經營中,開放給學校之成員參與的機會及管道,校中成員參與「決策參與」將是未來學校經營的趨勢。站在以學生為受教權之主體上考量,學校校長及行政領導階層,應以協助教師成長的心情去從事行政支援,使學校內部產生合作與專業的和諧氣氛。
四、對學生家長之建議:家長教育參與權之確立是為保障學生之受教權,但教育之真正目的是為增進學生之發展,故家長不宜藉此權力而侵犯教師之專業自主權,才不會進而影響學生之學習權。
四、對於公立高中教師之建議:教師應充分認識並珍惜法律所賦予自己之教育專業自主權力,並發揮其人性尊嚴,督促自己時時刻刻自我成長(教師專業應包含專業認知成長、自我規範及專業評鑑等三方面),以獲得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家長之肯定,進而尊重教師其專門職業性及專業自主權。
關鍵詞:教師專業自主權、教育權、教育監督、教育基本權、學生受教權、家長教育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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