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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劉怡伶
LIU, YI-LING
論文名稱: 清代臺灣的庄規與社會秩序──以三重埔的溪尾庄規為例
The Zhang Gui and Social Order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in Taiwan:A Case Study on Zhang Gui of Sanchongpu Xiwei
指導教授: 陳志豪
Chen, Chih-Hao
口試委員: 吳學明 陳凱雯
口試日期: 2021/08/04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臺灣史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Taiwan History
論文出版年: 2021
畢業學年度: 109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74
中文關鍵詞: 庄規社會秩序鄉村社會
英文關鍵詞: Zhang Gui, social order, rural societies
研究方法: 個案研究法歷史研究法文件分析法田野調查法
DOI URL: http://doi.org/10.6345/NTNU202101067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相關次數: 點閱:235下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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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清代臺灣的「淡新檔案」中,可以看到許多因鄉村社會「失序」而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失序指的是鄉村社會中本有約定成俗的習慣,當習慣被破壞後,鄉村社會只好尋求官府的介入。不過,本文感興趣的並非司法程序中的審訊,而是進入到司法程序前,鄉村社會中「失序」的秩序,究竟指涉什麼?為了瞭解此問題,本文以庄規為觀察重點,因為庄規是地方頭人維持社會秩序的手段之一,且是特定空間內,特定群體的生活規範,這個空間的範圍以一或數個街庄為限,說明庄規正好是鄉村社會中一種明確的秩序。
    本文擬望藉由庄規討論臺灣鄉村,是如何在官府的法律制度架構下,建立起鄉村社會秩序的維持方式,這套秩序並非「單向」的接收規範,而是社會自發性地,依據自身面臨的環境,凝聚的社會共識,最後才完成庄規的建立。
    以溪尾庄為個案討論,是因為溪尾庄規的三個特色,第一,反應鄉村社會既有傳統。第二,鄉村社會的自主性。第三,跳脫既有的保甲體系。藉由溪尾庄規觀察清代臺灣在19世紀晚期,如何因應外在形勢變化制定符合自身需求規定。

    In the “Dan-Xin Archives” from the Qing Dynasty in Taiwan, there were several trial cases that entered the judicial process due to the “disorders” in the rural societies. Disorder refers to the customed conventional rules of rural society. When the custom is broken, the rural society seeks intervention from the local authority. However, the main interest of the current research focuses not on the trials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but the state of “disorder” before the judicial process, what does “disorder” meant in rural society? To explore this question, this study puts its emphasis on observing the Zhang-Gui, since the regulations are one of the means for the local chiefs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 it is the daily guidelines for specific groups in a specific space. The scope of these spaces includes one or several villages (jie zhung), indicating that the Zhang-Gui serve as a definite order in the rural society.

    This research intends to discuss how Taiwan’s villages establish a way to maintain rural social order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local authority’s legal system. This set of orders do not function as a “one-way” acceptance criterion, but on a social spontaneous circumstance. The Zhang-Gui are finalized according to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the consensus gathered in the society.

    Xi-Wei Zhuang was chosen as the focal case, due to its three characteristics. First, because of the three characteristics of Xi-Wei Zhuang rules. First, it reflects the existing traditions of rural society. Second, the autonomy of rural society. Third, it breaks away from the existing protection system (bao-jia system). Through examining the Xi-Wei Zhang-Gui, this study observes how a village formulated regulations that met its own needs in response to changes in the external situation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in Taiwan.

    第一章 緒論1 第二章 清代臺灣的庄規制定及其變遷11 第一節 清代臺灣的庄規15 第二節 庄規的發展21 第三章 庄規製作的運作機制31 第一節 製作庄規的過程31 第二節 總理與庄規:大稻埕街庄銀同總理38 第四章 溪尾庄規與社會秩序45 第一節 庄規中的公產與立約人45 第二節 穩定秩序與外部危機51 第五章 結論65 參考書目68 附件 溪尾庄規73

    一、 徵引史料
    〈道光18年閏4月水裡崎腳新盛庄甲首仝庄眾公約〉。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古文書藏,批次T0029A2014_0044。
    〈道光21年9月沙轆街暨各庄總董紳衿耆老立會庄約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古文書室藏,批次T0029D0029_11_0003。
    「淡新檔案」,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藏。
    「清代宮中檔奏摺及軍機處黨摺件」。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
    「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THDL)」。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數位典藏中心。
    「臺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臺北:國家圖書館。
    《臺灣總督府檔案及其附屬機構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臺灣新報》
    伊能嘉矩(纂),《臺灣史料集(乾)》。臺北:臺灣大學圖書館藏。
    伊能嘉矩(著),吳密察譯2021 《伊能嘉矩‧臺灣地名辭書》。新北:遠足文化。
    (宋)呂大臨等2015《藍田呂氏集》。陝西:西北大學出版。
    金關丈夫著1995《臺灣文化論叢》復刻版。臺北:南天書局。
    姚瑩1843《東溟奏稿》,臺灣文獻叢刊第49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867《中復堂選集》,臺灣文獻叢刊第83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陳培桂(纂)1963《淡水廳志》,臺灣文獻叢刊第172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臨時舊慣調查會,吳文興譯1987《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參卷下。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臺灣總督官房調查課1928《臺灣在籍漢民族鄉貫別調查》。臺北:臺灣時報發行所。
    二、 專書
    James W. Davidson著,陳政三譯,2014《福爾摩沙島的過去與現在》。臺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Mark A. Allee著,王興安譯2003《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晚清中國的法律與地方社會》。臺北:播種者文化。
    Prasenjit Duara著,王福明譯2006《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的華北農村》。南京:江蘇人民。
    三重市志編纂委員會1996《三重市志》。臺北縣:三重市公所。
    王世慶1996《淡水河流域河港水運史》。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
    呂理政2000《傳統信仰與現代社會》。新北:稻香。
    林文睿監修,何培夫主編1996《臺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雲林縣、南投縣篇》。臺北: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林滿紅1997《茶、糖、樟腦業與臺灣之社會經濟變遷(1860-1895)》。臺北:聯經。
    高賢治編2003《大臺北古契字二集》。臺北:臺北市文獻委員會。2005《大臺北古契字三集》。臺北: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黃宗智2007《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
    梁治平1999《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
    許雪姬2003《板橋林家林平侯父子傳》。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15《龍井林家的歷史》。臺北:中央研院近代史研究所。
    費孝通、吳唅2013《皇權與紳權》。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劉志偉2010《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地區里甲賦役制度與鄉村社會》。北京:中國人民大學。
    鄭威聖2014《鄉賢與土豪:清代臺灣街庄總理與地方社會》。新北:花木蘭文化。
    蕭公權2014《中國鄉村:論十九世紀以來的帝國控制》。臺北:聯經。
    戴炎輝1979《清代臺灣的鄉治》。臺北:聯經。
    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鋒譯2003《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
    三、 論文
    (一)、期刊論文、合集
    Arthur P. Wolf著,張珣譯,1997〈神、鬼和祖先〉,《思與言》,35(3):233-292。
    李信成2009〈清代宜蘭的「保甲」與「清庄聯甲」之研究〉,《興大人文學報》43:219-256。
    宋光宇1993〈霞海城隍廟與臺北大稻埕商業發展的關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所集刊》62(2):291-336。
    林玉茹 2001〈閩粵關係與街庄組織的演變─以清代臺灣吞霄街為中心的討論〉收錄於《曹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頁81-101。臺北:樂學出版。
    吳學明2020〈清末北臺灣民間安全體系的建構〉收錄於鄭政誠主編,《秉筆治史:賴澤涵教授八秩壽慶論文集》,頁19-50。臺北:秀威出版。
    巫仁恕2009〈官與民之間─清代的基層社會與國家控制〉,收於黃寬重主編 《中國史新論:基層社會分冊》,頁323-473,臺北:中央研究院。
    林粵欽2009〈清代淡水廳竹南一保街庄名的社會空間意涵:試論慈裕宮五十三庄宗教組織的形成〉,《地理研究》50:21-46。
    林衡道1970〈宜蘭地區開拓史蹟〉,《臺灣文獻季刊》21(2):29-37。
    施添福2007〈國家、里保與地域社會:以清代臺灣北部的鄉治為中心〉,發表於「族群、歷史與地域社會」國際學術研討會。南港: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唐羽1987〈溪尾古契彙編上〉,《臺北文獻》79:207-257。1987〈溪尾古契彙編下〉,《臺北文獻》81:119-227。1988〈溪尾古契彙編續上〉,《臺北文獻》84:96-179。1988〈溪尾古契彙編續中〉,《臺北文獻》85:93-117。1988〈溪尾古契彙編續下〉,《臺北文獻》86:173-203。
    陳世榮2001〈清代北桃園的地方菁英及「公共空間」〉,《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18:203-242。
    陳春木採抄1958〈四庄聯禁約字〉,《南瀛文獻》4(2):59-61。
    張勝彥1998〈清代臺灣之廳制──以淡水廳為例〉,《臺灣史研究》,5(1):1-46。
    葉志杰2004〈清代臺灣鄉治與庄規〉,《臺北文獻》149:85-102。
    溫振華1978〈淡水開港與大稻埕中心的形成〉,《歷史學報》6:245-270。
    鄭政誠1998 〈清代三重埔的拓墾〉。《史耘》第3、4期合刊。頁85-106。
    (二)、學位論文
    邱玟慧2007〈清代閩臺地區保甲制度之研究(1708-1895)〉,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若雯1999〈大稻埕發展史(1860-1920)〉,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賴玉玲2011〈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以臺灣中北部邊區社會的治理為例(1722-1920)〉,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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