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檢索 / 詳目顯示

研究生: 陳振義
Chen, Chen-I
論文名稱: 海峽兩岸檢察制度之比較研究—以人權保障為核心
The Comparative Study on Prosecutorial System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Focusing on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指導教授: 黃城
Huang, Chen
學位類別: 博士
Doctor
系所名稱: 政治學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論文出版年: 2012
畢業學年度: 100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332
中文關鍵詞: 人權檢察制度司法互助
英文關鍵詞: Human Rights, Procuratorial System,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相關次數: 點閱:594下載:0
分享至:
查詢本校圖書館目錄 查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勘誤回報
  • 本研究從理論、法制及實務面探討,首先介紹保障人權思潮之基本內涵及其與檢察制度形成歷史之關聯,並論述檢察職能與人權保障之競合關係,次就兩岸檢察制度在歷史、組織、職權等方面提出比較。再分別就檢察官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公訴、執行三個主要階段,如何兼顧被害人及被追訴人雙方之人權,闡述兩岸檢察官於上開三大階段從事實務操作行使職權時,有關保障人權理念之體現情形及改進之道。並就具體個案,分析兩岸檢察官如何在刑事司法互助過程中,透過職權行使以打擊犯罪並保障人權,最後提出結論、建議與展望。
    本文認為,檢察制度創設之初,並非如社會所認知係為「摘奸發伏,打擊犯罪」而來,毋寧是為了節制法官及警察兩種國家權力侵害人民權利而設置。從孕育之初,檢察官制度即帶有保障人權之濃厚色彩,在組織及職權上亦做如此設計。兩岸檢察官無論在國內行使職權,抑或是從事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均應善盡客觀性義務,建立保障被追訴人權利之意識,以求法的貫徹與實現。
    在偵查階段,臺灣檢察官應精進之處包括:檢察官發動偵查之門檻應審慎、不宜以關係人身分傳喚被告、應精緻偵辦案件、偵辦過程恪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大陸檢察官則包括:應積極保障辯護人權益、落實刑事偵查的法律監督、保障緘默權、杜絕刑訊逼供、有效監督強制措施等。至於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兩岸應就管轄權、調查取證、遠距視訊等方面加以改進。
    在公訴階段,臺灣檢察官應精進之處包括:建立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之觀念、勇於提出對被告有利之主張、促使法院集中審理速審速結、及時收受判決審慎提起上訴等;大陸方面則包括:更新刑事審判觀念、落實「存疑不起訴」、法院應調整職權進行主義色彩、保障被告重新鑑定權、確實履行公訴階段法律監督權、審慎行使抗訴權等。至於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應就對質詰問權、證據採信困境等方面加以改善。
    裁判執行階段,臺灣檢察官應精進之處包括:保障受羈押人得提起訴訟救濟、律師接見在押被告時不應受無理監視、受刑人服刑期滿應於當日午前釋放、應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限縮死刑執行範圍、以修復式司法代替懲罰性司法等;大陸方面則包括:應建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制度、杜絕執行過程刑訊逼供情事、提起再審時考量一事不再理原則、修法家強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之程序控制權等。至於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應就雙方可罰性原則、罪犯接返問題加以改善,以符合保障人權之要求。

    This study explore the theoretical, legal and practical perspective, the first introduces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ought and its formation history associated with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and discusses the procuratorial functions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on cross-strait procuratorial system in the history of the organization, The terms of reference and other aspects of comparison. Were the prosecutors involved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ree main stages, and how to balance both sides of the human rights of victims and prosecution of people on the two sides on the prosecutor in open three stage to engage in practical operation the exercise of his powers,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reflects the situation and improve the road. And specific cases, the analysis of cross-strait prosecutors in the process of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hrough the exercise of powers to fight crime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Finally, it concludes, suggestions and prospect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beginning of the crea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is not,
    as the social cognitive Department for the "rape Abstract hair volts, the fight against crime" from the rather moderate judges and police both state power against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and set. Gave birth to the beginning of the prosecutor system with the strong colors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organization , functions and powers to do such a design. Cross-strait prosecutors both at home and exercise the powers or engage in cross-Strait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justice, should fulfill the objectivity of the obligations, set up to protect the prosecution of human rights awareness, implementation and realization of the order method.
    Stage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crimes, the Prosecutor shall be the sophisticated place in Taiwan include: prosecutors launch investigation of the threshold should be careful to summon the defendant, should be fine Investigating cases, inappropriate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dentity of the investigation process to abide by the investigation is not the principle of openness; mainland China prosecutor, include: should actively counsel to protect interest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silence, put an end to torture and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 of coercive measures. As for cross-strait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he two sides should respect to jurisdiction,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remote video to be improved.
    Stag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ublic Prosecution, the Prosecutor shall be the sophisticated place in Taiwan, in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cept of protec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rights, the courage to put forward the proposition favorable to the defendant, prompting the court to focus on the trial speedy trial and speed knot, accepting the judgment in a timely manner and prudently decided to appeal; mainland China, including: updating the concept of a criminal trial,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on Prosecution, the court shall adjust the terms of reference 'color, to protect the defendant re-identification of the right to fulfill all its legal supervision over the prosecution phase,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protest. As for cross-strait criminal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you should confront the cross-examination the right, evidence of the plight of admissible be improved.
    Referee the implementation phase, the Taiwan prosecutor should be the sophisticated place include: protecting detainees may sue relief, lawyers met with the accused in custody should not be unreasonable surveillance, inmates serving a sentence should be release on the same day before noon,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judgment of people benefit claims retrial or extraordinary appeal to narrow the scope of execution, instead of punitive justice, restorative justice; mainland China, including: directing the execution of the Prosecutor should establish a regime to preven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cess of torture circumstances, when you consider the retrial bis in idem principle, repair the Legalists strong procuratorial organs on the procedures for control of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As for the cross-strait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he two sides can fine principle, the offender then returned to the problem to be improved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壹、研究動機……………………………………………………………1 貳、研究目的……………………………………………………………3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6 壹、研究途徑……………………………………………………………6 一、歷史研究途徑……………………………………………………6 二、法律研究途徑……………………………………………………6 貳、研究方法……………………………………………………………6 一、歷史研究法………………………………………………………7 二、文獻分析法………………………………………………………8 三、比較研究法………………………………………………………8 四、個案研究法………………………………………………………9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架構 ………………………………………10 壹、研究範圍……………………………………………………………10 貳、研究架構……………………………………………………………12 第四節 名詞釋義與文獻探討 ………………………………………15 壹、名詞釋義……………………………………………………………15 一、人權………………………………………………………………15 二、檢察制度…………………………………………………………16 三、司法互助…………………………………………………………17 貳、文獻探討……………………………………………………………18 一、保障人權思想部分………………………………………………18 二、兩岸檢察制度比較部分…………………………………………21 三、兩岸刑事司法互助部分…………………………………………29 第二章 保障人權理念之基本內涵 …………………………………37 第一節 保障人權理念之概念說明 …………………………………37 壹、基本人權之發展……………………………………………………37 貳、基本人權之法律性質………………………………………………40 一、主觀權利…………………………………………………………40 二、客觀規範…………………………………………………………40 叁、基本人權之體系與分類……………………………………………40 一、傳統的人權分類…………………………………………………41 二、近代的人權分類與趨勢…………………………………………43 肆、人權的基礎原則……………………………………………………44 一、自由權……………………………………………………………44 二、平等權……………………………………………………………44 三、參政權……………………………………………………………45 四、受益權……………………………………………………………45 五、抵抗權……………………………………………………………46 第二節 國際人權法典之規範 ………………………………………47 壹、世界人權宣言………………………………………………………48 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49 叁、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50 肆、國際人權保障的國內實施…………………………………………51 第三節 孫中山先生有關保障人權之思想 …………………………53 壹、孫中山先生保障人權思想的立法實踐……………………………53 一、確立立法的基本原則 ……………………………………………53 二、頒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54 三、頒布保護人民權利的法令 ………………………………………54 四、頒布實施保護人民私有財產的法令 ……………………………54 貳、孫中山先生保障人權思想的司法實踐……………………………55 一、廢止刑訊逼供,實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55 二、實行司法獨立與審檢分立 ………………………………………55 三、實行辯護原則 ……………………………………………………56 四、廢止體罰制度 ……………………………………………………56 第四節 兩岸有關保障基本人權之憲法規範 ………………………58 壹、臺灣有關保障基本人權的憲法規範………………………………58 一、平等權 ……………………………………………………………58 二、自由權 ……………………………………………………………60 三、受益權 ……………………………………………………………61 貳、大陸有關保障基本人權的憲法規範………………………………63 一、平等權 ……………………………………………………………63 二、自由權 ……………………………………………………………64 三、受益權 ……………………………………………………………66 第五節 檢察制度與保障人權思想之分合 …………………………70 壹、刑事訴訟之目的與調和……………………………………………70 一、實體真實 …………………………………………………………70 二、法治程序 …………………………………………………………70 三、法和平性 …………………………………………………………71 貳、刑事訴訟與保障人權………………………………………………72 叁、檢察制度是為保障人權而形成……………………………………74 肆、檢察職能具有侵犯人權與保障人權之雙重本質…………………76 第三章 兩岸檢察制度之比較 ………………………………………79 第一節 兩岸檢察制度發展歷史之比較 ……………………………79 壹、臺灣檢察制度之起源與發展………………………………………79 一、清末的檢察制度 …………………………………………………80 二、北洋政府的檢察制度 ……………………………………………81 三、南京國民政府的檢察制度 ………………………………………82 四、政府遷臺後的檢察制度 …………………………………………85 貳、大陸檢察制度之起源與發展………………………………………86 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時期(1931-1937)的檢察制度 …………86 二、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1937-1949)的檢察制度 ………87 三、建政初期(1949-1966)的檢察制度 …………………………88 四、文化大革命時期(1967-1977)的檢察制度 …………………91 五、改革開放以來(1978-2012)的檢察制度 ……………………92 第二節 兩岸檢察官身分保障與法律地位之比較 …………………96 壹、兩岸檢察官任免之差異……………………………………………96 一、臺灣檢察官的任用 ………………………………………………96 二、大陸檢察官的任用 ………………………………………………98 貳、兩岸檢察官職位保障之差異………………………………………100 一、臺灣檢察官的職位保障 …………………………………………100 二、大陸檢察官的職位保障 …………………………………………102 叁、兩岸檢察官法律地位之差異………………………………………104 一、司法權與法律監督權 ……………………………………………104 二、身分獨立性保障 …………………………………………………105 第三節 兩岸檢察機關領導體制之比較 ……………………………107 壹、外部指令權…………………………………………………………107 一、臺灣檢察官的外部指令權 ………………………………………107 二、大陸檢察機關外部領導體制 ……………………………………109 貳、內部指令權…………………………………………………………111 一、臺灣檢察官的內部指令權 ………………………………………111 二、大陸檢察機關內部領導體制 ……………………………………114 第四節 兩岸檢察官職權之比較 ……………………………………117 壹、兩岸檢察官職權之差異……………………………………………117 貳、兩岸刑事強制處分權之歸屬………………………………………119 一、臺灣刑事強制處分權之歸屬……………………………………120 二、大陸刑事強制處分權之歸屬……………………………………124 第五節 小結 …………………………………………………………133 第四章 偵查犯罪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137 第一節 兩岸檢察官於偵查犯罪階段之職權差異 …………………137 壹、偵查職權之比較……………………………………………………137 貳、檢警關係……………………………………………………………140 一、臺灣的檢警關係 …………………………………………………141 二、大陸的檢警關係 …………………………………………………144 叁、 兩岸偵查機關對於保障被追訴人人身自由之差異 ……………146 一、臺灣有關被追訴人人身自由之保障 ……………………………146 二、大陸有關被追訴人人身自由之保障 ……………………………147 第二節 臺灣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151 壹、檢察官發動偵查之門檻應審慎……………………………………152 貳、不宜以「關係人」身分傳喚被告…………………………………152 叁、檢察官應精緻偵辦案件……………………………………………154 肆、偵辦過程應恪守偵查不公開原則…………………………………155 第三節 大陸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157 壹、應積極保障選任辯護人之合法權益………………………………157 貳、應落實刑事偵查的法律監督………………………………………159 叁、保障緘默權…………………………………………………………160 肆、 刑訊逼供問題 ……………………………………………………162 一、刑訊逼供案例……………………………………………………162 二、制度缺陷…………………………………………………………165 三、改進之道…………………………………………………………167 伍、 強制措施問題 ……………………………………………………169 第四節 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對偵查階段人權保障之實踐 ………172 壹、管轄權問題…………………………………………………………172 一、2010年菲律賓將臺灣詐欺案主嫌遣返大陸案 ………………172 二、實務處理建議……………………………………………………175 三、制度興革建議……………………………………………………176 貳、調查取證問題………………………………………………………176 一、2010年「一0一一掃蕩詐騙集團專案」………………………177 二、2011年亞洲大學學生陳○懷遭大陸公安拘留案 ………………178 三、實務操作問題 ……………………………………………………179 四、跨境調查取證之模式與困難 ……………………………………180 五、實務處理建議 ……………………………………………………181 叁、遠距視訊取證問題…………………………………………………184 一、2009年和信醫院黃○傑醫師在大連殺人案 ……………………184 二、偵辦過程分析 ……………………………………………………185 三、遠距視訊法源問題 ………………………………………………186 四、實務處理建議 ……………………………………………………188 第五節 小結 …………………………………………………………190 第五章 實施公訴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195 第一節 兩岸檢察官於實施公訴階段之職權差異 …………………195 壹、公訴職權之比較……………………………………………………195 一、提起公訴 …………………………………………………………195 二、實行公訴 …………………………………………………………196 三、公訴變更 …………………………………………………………197 四、協助與擔當自訴 …………………………………………………198 五、提起救濟 …………………………………………………………198 貳、檢審關係……………………………………………………………199 一、臺灣的檢審關係 …………………………………………………199 二、大陸的檢審關係 …………………………………………………200 第二節 臺灣檢察官於公訴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202 壹、建立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之觀念…………………………202 貳、公訴檢察官應勇於提出對被告有利之主張………………………203 一、檢察官應積極協助被告,以促成法之貫徹與實現……………204 二、若發現有應不起訴之情形,檢察官應撤回起訴或為無罪論告…204 叁、促使法院集中審理速審速結………………………………………205 肆、及時收受判決書並審慎決定是否上訴……………………………206 第三節 大陸檢察官於公訴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209 壹、更新刑事審判之觀念………………………………………………210 貳、落實「存疑不起訴」………………………………………………211 叁、法院應調整職權進行主義之色彩…………………………………213 肆、保障被告重新鑑定權………………………………………………214 伍、確實履行公訴階段法律監督權……………………………………216 陸、審慎行使抗訴權……………………………………………………217 第四節 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對公訴階段人權保障之實踐 ………219 壹、對質詰問權問題……………………………………………………219 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1944號判決 …………………………220 二、實務操作問題……………………………………………………221 三、改進之道…………………………………………………………222 貳、證據採信困境………………………………………………………223 一、證據採信困境之源由……………………………………………223 二、證據採信困境之解決對策………………………………………223 第五節 小結 …………………………………………………………228 第六章 裁判執行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233 第一節 兩岸檢察官於裁判執行階段之職權差異 …………………233 壹、指揮執行與監督執行………………………………………………233 一、指揮執行…………………………………………………………233 二、監督執行…………………………………………………………234 貳、監督職能之差異……………………………………………………235 一、執行監督…………………………………………………………235 二、審判監督…………………………………………………………235 三、其他方面監督……………………………………………………236 第二節 臺灣檢察官於執行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237 壹、執行階段有關保障人權之大法官解釋……………………………237 一、受羈押人得提起訴訟救濟:釋字第653號 ……………………237 二、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不應受無理監視:釋字第654號 ……238 三、受刑人服刑期滿應於當日午前釋放:釋字第677號 …………238 貳、執行檢察官應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239 叁、死刑之執行範圍應予限縮…………………………………………240 肆、以修復式司法代替懲罰性司法……………………………………241 第三節 大陸檢察官於執行階段對保障被追訴人人權之實踐 ……244 壹、大陸檢察機關對於刑罰執行監督之職能…………………………244 一、刑場執行檢察監督………………………………………………244 二、監所執行檢察監督………………………………………………245 三、監外檢察監督……………………………………………………245 貳、大陸檢察機關刑罰執行監督體制之制度缺陷……………………245 一、分散型執行體制弱化執行權、減損執行效果…………………245 二、法院承擔刑罰執行職能,破壞法院作為審判者的中立形象…246 三、檢察機關僅監督執行,難以實現對執行權約制和程序控制…247 叁、執行階段刑訊逼供問題……………………………………………247 肆、提起再審應考量一事不再理原則…………………………………248 伍、修法加強檢察機關對於刑罰執行之程序控制權…………………250 第四節 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對執行階段人權保障之實踐 ………252 壹、雙方可罰原則之問題………………………………………………252 一、貫徹雙方可罰原則之問題………………………………………253 二、禁止雙重處罰原則………………………………………………254 貳、兩岸罪犯接返(移管)問題………………………………………255 一、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256 二、接返罪犯之法制問題……………………………………………257 三、跨國移交受刑人法………………………………………………259 第五節 小結 …………………………………………………………261 第七章 結論 …………………………………………………………263 第一節 研究發現 ……………………………………………………264 壹、保障人權理念是與檢察制度密不可分的世界潮流………………264 貳、兩岸檢察制度在理念與設計上都有極大差異……………………266 叁、兩岸對於人權之保障尚未成功,檢察官仍須努力………………270 一、偵查犯罪階段對於保障人權之實踐 ……………………………270 二、實施公訴階段對於保障人權之實踐 ……………………………273 三、裁判執行階段對於保障人權之實踐 ……………………………275 第二節 研究建議 ……………………………………………………277 壹、兩岸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之改進建議……………………………277 一、管轄權問題………………………………………………………279 二、調查取證問題……………………………………………………280 三、遠距訊問問題……………………………………………………281 貳、兩岸檢察機關在公訴階段之改進建議……………………………282 一、對質詰問權問題…………………………………………………284 二、證據採信困境問題………………………………………………285 叁、 兩岸檢察機關在執行階段之改進建議 …………………………287 一、雙方可罰原則問題………………………………………………289 二、罪犯接返(移管)問題…………………………………………290 第三節 研究展望 ……………………………………………………292 壹、探究刑事訴訟程序對新型態人權之保障…………………………292 貳、人權深化對大陸政體轉變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影響…………292 叁、臺灣人權法制演變對被害人權益保障之問題……………………293 參考文獻…………………………………………………………………295 一、中文部分…………………………………………………………295 二、外文部分…………………………………………………………303 三、網路部分…………………………………………………………303 附錄………………………………………………………………………305 〈附錄一〉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305 〈附錄二〉世界人權宣言………………………………………………309 〈附錄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313 〈附錄四〉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325 〈附錄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332

    一、中文部分:
    〈法官調查義務的範圍—以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為中心學術研討會〉(2012,Feb 17),《台灣法學》,197期,2012年4月,頁82-114。
    王文杰(2008),《嬗變中之中國大陸法制》(2版),新竹市:交大出版社。
    王仲興、郭天武(2008),《內地與香港刑事司法合作研究》,北京市:北大出版社。
    王兆鵬(2003),《搜索扣押與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臺北市:作者自刊。
    王兆鵬(2004),《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臺北市:元照。
    王兆鵬(2006),〈臺灣刑事訴訟法發展〉,《2006年兩岸四地法律發展: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臺北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頁401-426。
    王兆鵬(2010),〈偵查權之發動與限制〉,《檢察新論》,第7期,頁90-110。
    王兆鵬(2012),〈刑事訴訟法回顧〉,《月旦法學雜誌》,第200期,頁324-340。
    王佳(2011),《追尋正義:法治視野下的刑事錯案》,北京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王桂五(2008),《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研究》,北京市:中國檢察。
    王泰升(2004),《臺灣法律史概論》(2版),臺北市:元照。
    王泰升(2008),《臺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況》,臺北市:法務部。
    王泰銓、陳月端(2000),《兩岸關係法律》,臺北市:大中國圖書公司。
    方萬富(2007),〈檢察一體之內涵與實踐-中華民國觀點〉,《檢察一體之內涵與實踐國際研討會會議實錄》,臺北市:法務部,頁257-267。
    司法院(1999),《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臺北市:司法院秘書處。
    司法週刊(2012/5/4),〈防止被告於判決確定後逃匿 司法院會通過刑訴法修正案〉,第1592期,臺北市:司法院,第1版。
    朱石炎(1994),〈大陸司法制度之研究〉,《兩岸法律論文集第一輯》,臺北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頁21-72。
    朱浤源(1999),《撰寫博碩士論文實戰手冊》,臺北市:正中書局。
    朱朝亮(2011),〈如何強化兩岸司法互助平台之效能—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援用之可行性〉,《2011年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頁548-577。
    池啟明(2008),〈檢察官—法治國的守護人〉,《跨世代的正義—檢察制度世紀回顧紀念文集》,臺北市:法務部,頁172-180。
    宋耀民(2009),〈淺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實踐—兼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展望與探索》,第7卷第2期,頁81-91。
    吳美滿(2011),〈兩岸共同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困境及對策〉,《海峽兩岸檢察實務研究—強化檢察職能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北京市:中國檢察,頁424-430。
    吳庚(2004),《憲法的解釋與適用》(3版),臺北市:三民書局。
    吳冠霆(2010),〈證人經強制遣返時其供述筆錄之證據能力—以該證人係大陸地區人民為中心〉,《刑事法雜誌》,第54卷第5期,頁89-112。
    吳俊毅(2010),〈中國大陸羈押制度之研究〉,《中國大陸法制研究》,第十八輯,臺北市:司法院,頁63-142。
    吳景欽(2011),〈從臺籍人犯遣返談兩岸司法互助合作之新問題〉,《展望與探索》,第9卷第7期,頁13-18。
    李銘義、于蕙清、吳大平、吳明孝、林信雄(2007),《憲法與人權》,臺北市:新學林。
    李鴻維、趙雪瑛(2005),〈從公訴經驗談公訴檢察官之客觀義務〉,《公訴達人—務實與飛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實施公訴四週年專輯》,臺北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頁1-19。
    何家弘(2008),《檢察制度比較研究》,北京市:中國檢察。
    何祖舜(2010),〈論偵查門檻與人權保障〉,《檢察新論》,第7期,頁111-125。
    何祖舜(2012),〈兩岸司法互助實務〉,《法務部101年度海峽兩岸及國際司法互助實務研習會講義》,臺北市:法務部,頁1-14。
    何賴傑(2011),〈從刑事妥速審判法之制定看上訴審之問題—政策面之檢討〉,《檢察新論》,第9期,頁2-12。
    林志勇(2006),〈兩岸建立專責治安機構以共同打擊犯罪之探討〉,《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學報》,第3卷第7期,頁157-170。
    林志勇(2007),〈論兩岸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之可行性及其具體建議內涵〉,《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學報》,第4卷第1期,頁171-192。
    林彥良(2009),〈「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簡介〉,《交流雜誌》,第105期,頁35-37。
    林鈺雄(1999),《檢察官論》,臺北市:學林。
    林鈺雄(2003a),《刑事訴訟法(上)》(3版),臺北市:作者自版。
    林鈺雄(2003b),《刑事訴訟法(下)》(3版),臺北市:作者自版。
    林鈺雄(2007),《刑事程序與國際人權》,臺北市:元照。
    林錦村(1996),〈論海峽兩岸之刑事司法協助〉,法令月刊,第47卷第12期,頁18-25。
    林錦村(2009),〈兩岸刑事犯罪者(嫌疑犯)之緝捕與遣返〉,《刑事法雜誌》,第53卷第5期,頁37-53。
    林豐文(2009),〈司法人權〉,《98年度人權保障及兩岸打擊犯罪實務研討會講義》,臺北市:法務部,頁1-25。
    林麗瑩(2005),〈檢察一體與檢察官獨立性的分際〉,《月旦法學雜誌》,第124期,頁38-51。
    林瓏(2012),〈從對立到對話—修復式司法提供的新選擇〉,《法務通訊》,第2593期,第5-6版。
    邱忠義(2010),〈兩岸司法互助調查取證及證據能力之探討—兼述防範被告逃匿對策〉,《刑事法雜誌》,第54卷第5期,頁141-177。
    周成瑜(2007),〈論兩岸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之困境與對策〉,《展望與探索》,第5卷第5期,頁85-90。
    周成瑜(2009),〈論「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法律定位及其適用〉,《臺灣法學》,第136期,頁93-101。
    周盟翔(2011),〈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實務及困境—黑心商品查緝〉,《2011年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頁465-475。
    周懷廉(2007),〈我國檢察倫理規範之建立與實踐〉,《檢察新論》,第2期,頁18-32。
    法務部(2008),《跨世代的正義—檢察制度世紀回顧紀念文集》,臺北市:法務部。
    法務部(2009a),《人權兩公約各論講義》,臺北市:法務部。
    法務部(2009b),《人權大步走計畫—兩公約各論講義》,臺北市:法務部。
    洪志明(2009),〈論檢察一體—檢察官應為獨立自主的官署或受指令拘束之機關〉,《靜宜人文社會學報》,第3卷第1期,頁1-18。
    范清銘(2008),〈略談刑事審判中的武器平等原則〉,《檢察新論》,第4期,頁161-171。
    施慶堂(2002),《公訴》,臺北市:作者自版。
    施慶堂(2008a),〈檢察獨立或檢察獨霸〉,《檢察新論》,第3期,頁75-97。
    施慶堂(2008b),〈檢察官的下半場〉,《跨時代的正義—檢察制度世紀回顧紀念文集》,臺北市:法務部,頁225-256。
    胡慶山、周宗憲、廖欽福、蔡達智(2009),《憲法與人權》,臺北市:元照。
    孫謙(2009),《人民檢察制度的歷史變遷》,北京市:中國檢察。
    倪英達、顏大和(2011),《海峽兩岸檢察實務研究—強化檢察職能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北京市:中國檢察。
    梁有文(2007),《兩岸檢察制度之比較研究(1949-2006)》,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梁景明(2011),〈檢察權的變革與完善—以兩岸刑事司法中檢察權的變遷為視角〉,《海峽兩岸檢察實務研究—強化檢察職能對犯罪之追訴處罰論文集》,北京市:中國檢察,頁3-17。
    晏向華(2007),《檢察職能研究》,北京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許志雄、陳銘祥、蔡茂寅、周志宏、蔡宗珍(2000),《現代憲法論》,臺北市:元照。
    許育典(2011),《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2版),臺北市:元照。
    曹祿東(2011),〈涉台信息詐騙犯罪的懲治與預防〉,《海峽兩岸檢察實務研究—強化檢察職能對犯罪之追訴處罰論文集》,北京市:中國檢察,頁431-437。
    郭介恆、雷萬來、那思陸(1996),《司法制度概論》,臺北市:建華印書有限公司。
    郭吉助(2008),〈無罪推定原則於檢察官職權中之體現〉,《檢察新論》,第4期,頁183-197。
    陳文琪(2008),〈檢察官在國際社會中的新角色: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篇〉,《法務通訊》,第2392期,第3-7版。
    陳文琪(2011),〈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沿革與實踐〉,《月旦法學雜誌》,第195期,頁152-175。
    陳志龍(1998),〈法治國檢察官之偵查與檢察制度〉,《台大法學論叢》,第27卷第3期,頁79-124。
    陳振義(2011a),〈精進提升檢察實質功能—以保障被告(含犯罪嫌疑人)人權為例〉,《2011年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頁102-118。
    陳振義(2011b),〈孫中山法治思想的實踐:論檢察官對被告人權之保障〉,《孫學研究》,第11期,頁141-171。
    陳振義(2012a),〈辛亥百年的司法人權—以兩岸檢察官對被追訴人之人權保障為例〉,《新生學報》,第9期,頁187-202。
    陳振義(2012b),〈檢察官對保障被告人權之實踐〉,《刑事法雜誌》,第56卷第1期,頁25-55。
    陳逸民(2004),《憲法與人權》,新北市: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陳榮和(1997),〈日本司法權對人權保障機能之研究〉,《法理學論叢:紀念楊日然教授》,臺北市:月旦出版社,頁403-461。
    陳榮傳(2008),〈兩岸民事司法互助實務之研究〉,《法學叢刊》,第209期,頁1-23。
    陳隆志(2006),《國際人權法文獻選集及解說》,臺北市:前衛出版社。
    陳運財(2008),〈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法〉,《跨世代的正義—檢察制度世紀回顧紀念文集》,臺北市:法務部,頁158-180。
    陳新生、金石(2007),〈試論檢察機關對刑訊逼供行為的監督查處機制—和諧社會視腳下對偵查活動監督機制的完善〉,《中國檢察》,第15卷,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頁367-375。
    陳靜如(2010),〈修復式司法在我國實踐之探微(三)〉,《法務通訊》,第2518期,第3-4版。
    國父全集編輯委員會(1989a),《國父全集 第二冊》,臺北市:近代中國。
    國父全集編輯委員會(1989b),《國父全集 第六冊》,臺北市:近代中國。
    國父全集編輯委員會(1989c),《國父全集 第九冊》,臺北市:近代中國。
    曾淑瑜(2011),〈評析「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刑事司法合作之模式〉,《輔仁法學》,第41期,頁75-127。
    符爾加(2011),〈論跨境刑事案件管轄權衝突解決中私法理念的引入—以涉台詐騙案為視角〉,《海峽兩岸檢察實務研究—強化檢察職能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北京市:中國檢察,頁464-474。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中國大陸法制中心(2011),《轉型中的中國大陸法制》,臺北市:元照。
    張兆松(2009),《檢察學教程》,杭州市:浙江大學出版社。
    張淑中(20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意涵—從保障和維護人權角度分析〉,《展望與探索》,第10卷第4期,頁24-29。
    張壽民(2000),《俄羅斯法律發達史》,北京市:法律出版社。
    張熙懷(2011),〈強化兩岸司法互助平台效能—司法互助慣例援用之可行性〉,《2011年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頁508-547。
    張麗卿(2003),〈兩岸刑事訴訟法之比較研究〉,《中國大陸法制研究》,第十二輯,頁379-634。
    黃元冠(2011),〈飛越海峽的跨境訊問—建構兩岸遠距訊問合作機制〉,《2011年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頁496-507。
    黃炎東(2010),〈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與我國人權保障之探討〉,《法務通訊》,第2519期,4-5版。
    黃東熊(1999),《刑事訴訟法論》,臺北市:三民。
    黃朝義(2010),《中國刑事訴訟法》,臺北市:新學林。
    黃源盛(2000),《民初法律變遷與裁判》,臺北市:作者自版。
    黃瑞明(2007),〈談檢察官的個案倫理〉,《檢察新論》,第2期,臺北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頁33-38。
    黃錦秋(2011),〈強化兩岸司法互助平台效能—強化調查取證〉,《2011年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頁611-623。
    萬毅(2009),《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臺北市:元照。
    萬毅(2011),《臺灣地區檢察制度》,北京市:中國檢察。
    賈志鴻等(2009),《檢察院檢察權檢察官研究》,北京市:中國檢察。
    葉竹鳳(2011),〈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實務與困境—電信詐騙防堵〉,《2011年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頁431-442。
    葉祐逸(2008),〈從跨境犯罪論海峽兩岸相互間刑事司法互助之最佳模式〉,《靜宜人文社會學報》,第2卷第1期,頁171-200。
    葉祐逸(2007),〈當前海峽兩岸跨境犯罪類型化之探討〉,《展望與探索》,第5卷第8期,頁97-112。
    鈴木賢(2011),〈中國法院的「審判獨立」的實際狀況及其構造上的特徵〉,《轉型中的中國大陸法制》,臺北市:元照,頁221-252。
    楊婉莉(2011),〈檢察制度保障人權之實踐—從歷史角度出發〉,《2011年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頁119-127。
    楊雲驊(2012),〈大陸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中國大陸法制研究》,第二十輯,臺北市:司法院,頁147-191。
    廖正豪(2009),〈邁向和諧,共創雙贏—從兩岸刑事政策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刑事法雜誌》,53卷第5期,頁5-33。
    廖正豪(2010),〈健全法治 司法為民〉,《刑事法雜誌》,54卷第5期,頁1-45。
    廖正豪(2011a),〈人權的淬練與新生—台灣刑事訴訟法的過去、現在及未來〉,《刑事法雜誌》,55卷第6期,頁3-46。
    廖正豪(2011b),〈兩岸司法互助的回顧與前瞻〉,《刑事法雜誌》,55卷第3期,2011年6月,頁1-30。
    廖先志(2012),〈刑事司法互助上「雙重可罰」原則淺釋—以臺美逃漏個人所得稅犯罪為例〉,《檢察新論》,第11期,頁187-200。
    廖有祿、丁靖(2012),〈兩岸警察共同打擊電信詐欺之現況與未來〉,《展望與探索》,第10卷第1期,頁80-85。
    廖宗聖、林燦璋(2011),〈主權觀念轉變下的刑事司法互助模式之探討〉,《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35期,頁1-71。
    廖福特(2011),〈保障生命權與邁向廢除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之內涵〉,《兩公約中階種子培訓營講義》,臺北市:法務部,頁7-23。
    蔡名堯(2009),〈從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觀點看公訴之減縮〉,《檢察新論》,第6期,頁155-170。
    蔡秋明(2007),〈法國檢察制度簡介〉,《檢察新論》,創刊號,頁258-271。
    蔡佩芬(2009),〈淺論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台灣法學》,第136期,頁102-122。
    蔡碧玉(2009),〈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現況與發展〉,《軍法專刊》,第55卷第1期,頁155-173。
    蔡巍(2009),《檢察官自由裁量權比較研究》,北京市:中國檢察。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2008),《國家公訴人辦案規範手冊》,北京市:法律出版社。
    湯德宗、王鵬翔(2007),《兩岸四地法律發展 下冊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臺北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
    鄧思清(2007),《檢察權研究》,北京市:北大出版社。
    簡建章(2001),〈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32卷第1期,頁169-190。
    簡建章(2002),〈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中調查取證之基本問題研究〉,《中國大陸法制研究》,第11輯,頁158-209。
    齊吉敏(2008),〈檢察令狀制度的構建與完善〉,《中國檢察》,第16卷,北京市:北大出版社,頁290-300。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2011),《檢察機關辦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相關作業規定彙編》,臺北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甄貞等(2008),《21世紀的中國檢察制度研究》,北京市:法律出版社。
    趙秉志(2010),〈我國內地與港澳特別行政區之間被判刑人移管機制構建探討〉,《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新探》,北京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頁289-315。
    熊秋紅(2007),〈大陸刑事訴訟法—過去、現在與未來〉,《兩岸四地法律發展 下冊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臺北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頁239-273。
    劉方(2007),《檢察制度史綱要》,北京市:法律出版社。
    劉秉鈞(2009),〈法庭之法律性質—以公平法院之理念為中心〉,《軍法專刊》,第55卷第6期,頁4-34。
    劉秉鈞(2011),〈2011年大陸刑事訴訟修正草案評析—以特別程序為中心〉,《刑事法雜誌》,第55卷第6期,頁171-199。
    劉廣三等(2008),〈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檢察工作中的運用〉,《中國檢察》,第17卷,北京市:中國檢察,頁327-350。
    劉慶瑞(1991),《中華民國憲法要義》,臺北市:三民。
    鄭正忠(1999),〈海峽兩岸檢察制度之比較評析與改革建議〉,《刑事法雜誌》,第43卷第1期,頁16-74。
    鄭正忠(2000),《海峽兩岸訴訟法制之理論與實務》,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
    鄭正忠(2001),〈大陸地區司法制度之演進與近年改革之概況〉,《中國大陸法制研究》,第十輯,頁482-573。
    樊重義、吳宏耀、鍾松志(2008),《域外檢察制度研究》,北京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聯合報(2011/12/5),〈台灣同罪最重七年 在陸詐騙判無期〉,A1版。
    謝佑平等(2006),《刑事司法權力的配置與運行研究》,北京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謝冠生(1994),〈國父法律思想導論〉,《中山思想要義》,臺北市:臺灣書店,頁191-197。
    謝慶奎、楊鳳春、燕繼榮(2005),《中國大陸政府與政治》(2版),臺北市:五南。

    二、外文部分:
    Bruce A. Green and Fred C. Zacharias ,(2004),”Prosecutorial Neutrality”, Wisconsin Law Review, p.837-904.
    Charles Platto and William G. Hoton ,(1993),”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Worldwid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Second edition.
    David Mcclean ,(1992),”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 CLAREDON, Press OXFORD.
    Fellman, David, (1976),”The Defendant's Rights Today, Wisconsin” :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G. Jellinek, (1919),”System der subjektiven offentlichen Rechte” , 2 Aufl., S.86 ff.
    Nagel, Stuart, et , al(1972),”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In Law and Action” , California and London: Sage Publication, Ltd.
    森下忠(2004),〈犯罪人引渡法之研究〉,《國際刑法研究》,第8卷,日本:成文堂。

    三、網路部分:
    中文百科在線(2012):〈杜培武案〉,【線上資料】,http://www.zwbk.org/zh-tw/Lemma_Show/201119.aspx,2012/5/22。
    百度百科(2012a):〈佘祥林〉,【線上資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63011.htm,2012/5/22。
    百度百科(2012b):〈趙作海〉,【線上資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3591182.htm,2012/5/2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11):〈業務統計—統計資料—100年10月〉,【線上資料】,臺北市:內政部,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108546&ctNode=29699&mp=1,2011/12/10。
    法務部(2012a):《人權大步走計畫—兩公約各論講義》,【線上資料】,臺北市:法務部,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Data/0416121515308.pdf,2012/5/21。
    法務部(2012b):〈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總說明〉,【線上資料】,臺北市:法務部,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Data/0416121256300.pdf,2012/5/21。
    法務部(2012c):〈法務部對於陸方同意遣返菲律賓遣送至大陸地區之14名嫌疑人說明〉,【線上資料】,臺北市:法務部,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2461&ctNode=27518&mp=001,2012/5/21。
    法務部(2012d):〈「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案件統計總表〉,【線上資料】,臺北市:法務部,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8480&ctNode=28134&mp=001,2012/5/30。
    總統府(2012):〈總統主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線上資料】,臺北市,總統府,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27004&rmid=514,2012/5/21。

    無法下載圖示 本全文未授權公開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