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檢索 / 詳目顯示

研究生: 呂妙參
Lu﹐Mao Shen
論文名稱: 大陸地區二00一年婚姻法之研究
A Study of PRC’S New Marriage Law (2001)
指導教授: 劉昊洲
Liu, Hao-Jou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政治學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論文出版年: 2006
畢業學年度: 94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64
中文關鍵詞: 婚姻法包二奶損害賠償制度無效婚姻
英文關鍵詞: Marriage Law, underground lover (Baoernai), divorce award , void marriage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相關次數: 點閱:237下載:15
分享至:
查詢本校圖書館目錄 查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勘誤回報
  • 婚姻法是調整社會婚姻關係的法律規範,也是民法的重要部分,大陸現行實施之婚姻法,隨著經濟、社會之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極大之變化,於婚姻家庭方面也產生許多新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大陸地區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達到完善民法之發展,在1980年頒布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基礎上加以修改與補充,於2001年4月28日大陸地區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修訂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此婚姻法與1950年、1980年頒布之婚姻法各具不同之時代使命,1950年婚姻法為大陸地區政權成立後之第一部法律,主要為反封建之傳統婚姻制度。1980年婚姻法為文革之後撥亂反正之法制重建,補充前法之不足。大陸地區改革開放之後,造成許多婚外戀—即所謂「包二奶」、「包二爺」之情況等新的婚姻家庭問題。因此,2001年婚姻法聚焦於包二奶違法問題之處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離婚規定之具體例示、子女探望權等婚姻家庭關係之規範。
    此次新婚姻法對於婚外戀、重婚、非法同居做了不同的區別與界定,明示法規之處理原則,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更為婚姻法之重大突破。在中國之傳統行為上,大多數人對夫妻間婚內侵權行為缺乏應有的認識,不但侵權者認為正常,被侵權者也習以為常。家庭暴力已經成為全球性的問題,如何規範此社會問題已成為大陸地區重要的課題,制定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應是解決目前此一問題的根本措施。近些年來,世界各地婚姻暴力現象日益嚴重,婚姻暴力現象產生原因為多方面,涉及社會、個人、法律、國情等因素。本文對一夫一妻、重婚、家庭暴力、離婚損害賠償、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等婚姻家庭制度之必要性、存在之缺失,淺談個人的看法。
    兩岸結婚規定相同之處,均主張婚姻自由、兩性地位平等、一夫一妻制。相異之處主要為結婚形式、結婚年齡、近親禁婚之範圍、醫學上不當結婚之疾病、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等均有不同之規範、不同之效果。
    兩岸離婚之規定於離婚之性質、立法體制、法文用語、離婚之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登記審查機關、對財產及子女離婚時的規定、復婚之有無等均有不同之規範。

    Marriage law, a major component of the civil code, governs legal matters concerning marriage in society. As China’s economy and society progress, 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Chinese’s belief in and attitude towards marriage. Unseen problems have arisen in family and marriage. In an attempt to perfect its socialistic legal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mendments and additions were made to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promulgated in 1980, at its 21st meeting by the PRC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on April 28 2001.
    The new law has been written to live up to expectations very different from those in 1950 and 1980. The first one in 1950 was passed to dismantle the traditional feudalistic marriage system. The amendment in 1980 was completed after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to reinstate the rule of law. Since China opened its door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extramarital affairs have seemed more rampant than ever. At the core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problems lies “underground lover” (dubbed Baoernai or Baoerye by the Chinese). Therefore, the new law was written in 2001 mainly to tackle legal matters arising from underground lover, including alimony and divorce awards, domestic violence, abuse, abandonment, divorce, child custody and access.
    The new law redefines and distinguishes extramarital affair, bigamy, and unlawful cohabitation, and states distinct legal procedures accordingly. Divorce award is even hailed as a breakthrough in marriage law. Traditionally, the Chinese lacked the understanding of marital torts. Neither the wrongdoer nor the victim realizes the 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wrongdoing. Domestic violence knows no boundary, even in China. It was identified as a social problem that the government recognized the need to solve by passing a law. In recent years, marital violence has been on the rise around the world for various reasons, including social, personal, legal and cultural. The author’s views are expressed in this study on monogamy, bigamy, domestic violence, divorce awards, void marriage, and voidable marriage.
    The legal systems on either side both assure their citizens the right to marriage, gender equity and monogamy. However, they are different in forms of marriage, legal age for marriage, disqualifying diseases for marriage and definition of consanguineous marriage, void marriage and voidable marriage.
    The legal systems on either side also differ in nature of divorce, legal institution, adoption of French terminology, divorce procedures, divorce awards, governing authorities, division of joint possessions, child custody and access, and resumption of marriage.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4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7 第四節 文獻探討、相關說明與基本名詞釋義……………………11 第二章 大陸地區二○○一年婚姻法之變革…………………………17 第一節 大陸地區婚姻觀思想之淵源………………………………17 第二節 大陸地區婚姻立法之歷史沿革……………………………23 第三節 大陸地區新婚姻法之修法過程……………………………32 第三章 大陸地區二○○一年婚姻法之法律規範……………………43 第一節 二○○一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則與修改特色………………43 第二節 二00一年婚姻法有關結婚與家庭制度增修訂之 立法意義……………………………………………………65 第三節 二00一年婚姻法關於離婚制度增修訂之立法規定………… 80 第四章 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二○○一年婚姻法之司法解釋………………………………………………………………97 第一節 舊婚姻法時代有關的司法解釋……………………………97 第二節 關於婚姻法適用之第一個解釋……………………………102 第三節 關於婚姻法適用之第二個解釋……………………………119 第五章 大陸地區二○○一年婚姻法的分析與建議…………………133 第一節 婚約與夫妻忠實義務………………………………………133 第二節 關於家庭暴力………………………………………………139 第三節 關於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145 第四節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154 第六章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結婚、離婚立法之比較………………163  第一節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結婚之立法規範…………………163  第二節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離婚之立法規範…………………178  第三節 兩岸結婚、離婚立法之比較……………………………191 第七章 結論…………………………………………………………217  第一節 研究結果…………………………………………………217  第二節 研究發現…………………………………………………223  第三節 研究建議與展望…………………………………………228 圖表目次 參考書目………………………………………………………………229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37 附錄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42 附錄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247 附錄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251 附錄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256 表目次 表3-1 大陸地區二○○一年新婚姻法與一九八○年婚姻法對照表 ………………………………………………………………………… 51 表6-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方式與要件及相關法令規定 …………………………………………………………………………210 圖目次 圖1-1 研究架構圖……………………………………………………6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份
    丁智(1994),〈試述毛澤東關於中國婦女解放道路的思想〉,《婦女研究》,第1期,頁9-12。
    于飛(2000),〈《婚姻法》修訂三大誤區〉,[中國人文新聞網],中國報導周刊,http://www.mlcool.com/html/00622.htm,2005/10/28。
    于飛(2003),〈海峽兩岸新夫妻財產制法律衝突及其解決〉,《台灣研究集刊》,第80期, 頁67-74。
    中共茂名市委宣傳部、茂明市教育局(2002),《畫說江澤民「三個代表」》,廣東:廣東人民出版社。
    中國青年報(2001),〈修改後的婚姻法有重大變化〉,4月29日,版7。
    尹蓉先(1995),〈中共婚姻法與我國親屬法之比較〉,《銘傳學刊》,6期,頁115-179。
    尹蓉先(1999)、《兩岸婚姻法親屬法比較研究》,台北:五南。
    王如玄(2002),〈新修正夫妻財產制介紹〉,《月旦法學雜誌》,第88期,頁266-283。
    王如玄(2004),〈夫妻財產之清算與分割─兼論如何落實夫妻財產之分配〉,《月旦民法商 雜誌》,第6期,頁171-181。
    王如玄(2004),〈夫妻財產之清算與分割─兼論如何落實夫妻財產之分配〉,《月旦民法商雜誌》,第6期,頁171-181。
    王克先(2000) ,〈彩禮糾紛的法律處置〉,《天津市正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4期,頁43-44。
    王洪(2005),〈家庭自治與法律干律〉,《月旦民法商雜誌》,(第8期),頁61-74。
    王洪才主編(1987)、《婚姻法教程》(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王泰銓、張永福(2002) ,〈大陸婚姻法評析〉,《法學論述》,第6期,頁79-91。
    王海南(2003),〈論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與重婚信賴保護─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學第五五二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96期,頁284-297。
    王海南著(1993)、《中共婚姻法之研究》,台北:行政院陸委會編印。
    王澤鑒(2000)、《民法總則》(2000年9月版),台北:三民書局。
    王麗萍(2004),〈中日探望權制度研究〉,《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6期,頁115-119。
    王麗萍(2005) ,〈婚姻暴力現象延析及其法律規制〉,《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第80期,頁41-43。
    史尚寬(1969),《親屬法論》,台北:東吳仲芳印行。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2001),〈大陸婚姻法修法對台灣婦女之衝擊〉,《晚晴2001大陸訪問團報告》,頁1-27。
    台商配偶權益保護研討會會議紀錄(2003),〈台商配偶權益保護〉,《國際婦女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簡訊》,第11期,頁1-30。
    全國人大常委會,〈專家:修改後的婚姻法填補了婚姻立法的一些空白〉,《人民日報》,2001、4、30,版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著(1993)、《中共婚姻法與繼承法之研究》,台北:行政院大陸委會。
    何沁、張靜如等(1973)、《中國近代史》(第一版),台北:幼獅書店。
    何沁、張靜如等(1986)、《中共黨史講義》(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余皓、楊斌(2001),〈法官呼籲出台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武漢晨報》,2001、7、31,版7。
    吳明軒(2001),〈重婚效力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70期,頁114-126。
    吳美江、蔡惠子、王如玄著(2000)、《兩岸婚姻通行證─兩岸婚姻的第一本法律書》(第二版),台北:新自然主義股份有限公司。
    吳曉芳(2001),〈兩岸婚姻法問問題之探討〉,《人民法院報》,3月29日,版2。
    宋凱楚著(1990)、《違法婚姻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宋豫、陳韋主編(2002)、《中國大陸與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重慶:重慶出版社。
    巫昌禎(2001),〈昌巫禎談婚姻法的修改〉,《中國青年報》,1月15日,版7。
    巫昌禎、楊大文主編(1995)、《走向21世紀的中國婚姻家庭》(1995年12月版),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
    巫楨昌編(1986)、《婚姻法論》,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李忠芳(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概論》,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
    李南勳(2001),〈大陸修改婚姻法對兩岸人民往來之影響〉,《共黨問題研究》,第27卷第10期,頁93-102。
    李洪祥(2005) ,〈彩禮返還之規定的社會性別分析〉,《法學雜誌》,第26卷第2期,頁81-83。
    李玲玲(2002),〈論婚生子女之稱姓〉,《月旦法學雜誌》,80期,頁210-230。
    李茂森(2001),〈從倫理角度解讀新婚姻法〉,《北京青年報》,5月8日,版7。
    李富成(2005),〈公公娶兒媳,行否?〉,[法律網摘],江蘇法制報,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0508/20050826100350.htm,2005/9/9。
    周作斌、史衛民(2002),〈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思考〉,《陝西經貿學院學報》,頁169-250。
    周長軍、李軍海(2005) ,〈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建構〉,《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第80期,頁76-80。
    林秀雄(200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雜誌》,第89期,頁8-21。
    林秀雄(2003a),〈我國親屬法之現狀與課題〉,《月旦法學雜誌》,第100期,頁42-53。
    林秀雄(2003b),〈婚姻之形式要件〉,《月旦法學教室》,第12期,頁48-53。
    林秀雄(2003c),〈婚姻之實質要件〉,《月旦法學教室》,第7期,頁52-63。
    林秀雄(2003d),〈婚約〉,《月旦法學教室》,第5期,頁50-63。
    林秀雄(2004a),〈中華人民共和國離婚法之修正(上)〉,《月旦法學雜誌》,第105期,頁162-176。
    林秀雄(2004b),〈中華人民共和國離婚法之修正(下)〉,《月旦法學雜誌》,第106期,頁209-224。
    林秀雄(2004c),〈論大陸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修正〉,《月日民商法雜誌》,第6期頁121-144。
    林雪玉(2004),〈論中國大陸《婚姻登記條例》之實施兼論我國之相對因應〉,《展望與探索》,第2卷第1期,頁85-91。
    林誠二(1998),《民法總則上冊》(1998修訂再版),台北: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林誠二(1999),《民法總則下冊》(1998修訂再版),台北: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邱玉梅(2000) ,〈婚約問題探悉〉,《法商研究》,第17卷第5期,p63-69。
    邱錦添(2001a),〈大陸新婚姻法之特色兼論「包二奶」之法律問題〉,《全國律師》,7月號,頁4-16。
    邱錦添(2001b),〈兩岸有關婚姻法規定之比較〉,《全國律師》,7月號,頁17-34。
    邱璿如(2004),〈離婚事件成立調解及訴訟上和解之容許性〉,《月旦法學雜誌》,第109期,頁148-161。
    法制日報(2001),〈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胡康生〉,5月11日,版7。
    法制日報(2001),〈過錯賠償包括賠償精神損失〉,3月10日,版7。
    施慧玲(2002),〈從男女平等原則談修正之法定夫妻財產制〉,《月旦法學教室》,第2期,頁120-135。
    施慧玲(2003),〈一夫一妻制度〉,《月旦法學教室》,第11期,頁87-97。
    夏吟蘭、蔣月、薛寧蘭合著(2001)、《21世紀婚姻家庭關係新規制─新婚姻法解說與研究》(2001年9月版),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
    徐安琪(1998),〈修改婚姻法的輿論誤區-限制離婚〉,《社會科學》,第4期,頁187 。
    徐安琪(2001),〈婚姻法修改:社會轉型的晴雨表〉,《中國青年報》,2001、6、1,版7。
    郝秀輝(2005) ,〈由家庭暴力看夫妻間侵權的法律責任〉,《中國民航飛行學院學報》,第16卷第4期,頁3-6。
    馬克思、恩格思(1985)、《馬克思、恩格思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
    馬利民(2001),〈新婚姻法突出立法保護「兒童優先」〉,《法制日報》,6月1日,版2。
    馬衛國(2005) ,〈對當前婚姻暴力問題的理性思考〉,《棗莊學院學報》,第22捲第4期,頁29-31。
    馬憶南(2004),〈胡海英訴李鐘鳴離婚案評論─以大陸法為準繩〉,《月旦民法商雜誌》,第6期,頁158-170。
    高鳳仙(2002)、《親屬法-理論與實務》(第三版),台北:五南。
    張平、胡寶海主編(1999)、《中國人民權利叢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張希坡、韓延龍(1992)、《中國革命法制史下冊》,北京:中國社會群眾出版社。
    張茂明(2000),〈婚姻法在不同階段的不同主題〉,《讀者周刊》,第64期,頁1-30。
    張音藩主編(1995)、《中國法制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張偉(2005),〈網絡婚姻引發道德和法律難題〉,《法學雜誌》,第26卷第2期,頁134-135。
    張雪萍(2004),〈捉姦證據的效力分析〉,《河北學刊》,第24卷第2期,頁84。
    張開平、胡寶海主編(1999)、《中國人權利叢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郭彤(199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北京:中國工人出版社。
    郭振恭(1994),〈中共婚姻法上之離婚類型〉,《東海大學法學研究》,8期,頁59-81。
    陳明俠(1988)、《婚姻法》,四川:人民出版社。
    陳明俠著(1988a)、《中國法學叢書》,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陳杰人(2001),〈新(婚姻法)實施後杭州首列婚姻無效案〉,《中國青年報》,2001、7、30,版7。
    陳啟垂(2002),〈兩岸親屬法發展與親屬關係的準據法〉,《月旦法學雜誌》,第89期,頁62-83。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等合著(2004)、《民法親屬新論》(第四版),台北:三民出版社。
    陳棋責(1980)、《家屬、繼承法基本問題》(1980年版),台北:三民書局。
    陳葦、冉啟玉(2004),〈離婚扶養制度之研究─中國大陸法與俄羅斯法之比較〉,《月日民法商雜誌》,第6期,頁145-157。
    陳葦主編(2000)、《中國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群眾出版社。
    陳榮傳著(2003)、《兩岸法律衝突的現況與實務》,台北: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處。
    陳薇(2005) ,〈略論家庭暴力的救濟方式〉,《貴州師範高等專科學院學報-社科版》,第79期,頁63-66。
    章戈(1985),〈夫妻財產關係的幾個問題〉,《法學研究》,第2期,頁67-68。
    游蕙菁撰(2002),《大陸新婚姻法之研究─兼論兩岸婚姻法上關於「結婚」與「離 婚」規定之比較》,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未出版。
    程繼隆著(1991)、《中國婚姻文化大潮》,吉林省:吉林人民出版社。
    黃彤(2002) ,〈對婚姻法第八條中“應當補辦”之規定的質疑〉,《當代法學》,第3期,頁121-123。
    黃宗樂(1992),〈關於海峽兩岸婚姻,收養及繼承法律問題之探討〉,《台大法學論叢》,第21卷第2期,頁297-360。
    黃慧霞(2005) ,〈關於公安機關處置家庭暴力的構想〉,《吉林公安高等學校學報》,第3 期,頁42-46。
    新婚姻法讀本編寫組編著(2001),《新婚姻法讀本》,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楊乃茹(2004) ,〈淺論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遼寧工學院學報-社科版》,第6卷第5期,頁22-23。
    楊大文(1982),婚姻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
    楊大文主編(1992)、《婚姻法學》(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楊大文主編(2001a)、《新婚姻法問答》,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楊大文編(2001b)、《新婚姻法釋義》,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楊大文(2002),〈民法典的法典化與婚姻家庭法制的全面完善-關於民法婚姻家庭篇的總體結構〉,《中華女子學院學報》,第14卷第4期,頁1-3。
    楊芳婉著(1995)、《兩岸婚姻法與情》,台北:永然文化出版。
    楊森、江得水、郭陽主編(1991)、《實用婚姻法大全》,山東:中國婦女出版社。
    葉道明(2002),《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廈門大學法律碩士學位論文,未出版。
    裘敬梅(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與適用指南》,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詹文凱等(1993)、《中共婚姻法與繼承法之研究》,台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印。
    詹文凱著(1991)、《結婚與離婚》(第四版),台北:書泉出版社。
    態郁主編(1993)、《面對21世紀的選擇-當代婦女研究最新理論概覽》,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管安露(2002),〈析論大陸新婚姻法〉,《月日法學》,第85期,頁137-150。
    趙中鵬(2002),〈司法解釋還沒完《新婚姻法》需要解釋的還很多〉,《北京晨報》,2002、1、4,版7。
    輔仁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編輯(1995)、《家庭法論集(一)─夫妻財產制之研究》,台北:漢興書局有限公司。
    劉付斌(2004) ,〈家庭暴力,你能正確面對嗎?-淺談如何通過新婚姻法解決家庭暴力〉,《中國保典》,第6期,頁31-32。
    劉凱湘(1996),〈界定婚姻家庭關係的實質是修改和理解〉,《婚姻法》的前提,《中國民商法律網》http://www.civillaw.com.cn/lawfore/COIVTENT.ASP? programid=1&id=321,2003/4/20。
    蔣月、洪志堅主編(2004)、《婚姻法與繼承法案例精解》,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
    蔡明砡(2002),〈兩岸關於婚姻法制之研析〉,《兩岸關係與大陸事務研究》,(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編),頁87-137。
    蔡輝龍(2002),〈論兩岸婚姻條件之差異〉,《白沙人文社會學報》,(創刊號)頁15-56。
    蔡輝龍著(1994)、《論海峽兩岸親屬法制》,台北:五南圖書出版。
    鄭文玲(2001),〈大陸婚姻法之評論〉,《全國律師》,7月號,頁29-34。
    錢炳村(2002),《兩岸結婚及離婚法制之比較研究》,中國文化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龍春松(2001) ,〈評婚姻法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廣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第12卷第4期,頁53-55。
    戴東雄(1993),〈中共婚姻法上結婚條件與結婚程序〉,《中國大陸法制研究》,第六輯,頁1-43。
    戴東雄(1996),《中共婚姻法上結婚條件與結婚程序》,(司法院司法行政處編《中國大陸法制研究(第六輯)》,台北:司法院司法行政處。
    戴炎輝、載東雄合著(2004)、《親屬法》(新修訂二刷),台北:自版。
    戴炎輝、戴東雄合著(1994),《親屬法》,台北:三民。
    薛寧蘭(2001a),〈婚姻無效制度論─從英美法到中國法〉,《環球法律評論》,第2期,頁210-219。
    薛寧蘭(2001b),〈如何建構中國的無效婚姻制度?〉,《人民法院報》,2月14日,版3。
    薛寧蘭(2003),〈中國婚姻法的走向─立法模式與結構〉,[中國法學網],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http://www.iolaw.org.cn/paper/paper76.asp,2005/9/14。
    薛寧蘭(2004),〈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法律適用雜誌》,第10期,頁14-16。
    韓延龍、常兆儒主編(1984)、《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治文獻》,第四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魏大喨(2001),〈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附帶請求─兼論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六命給付扶養費〉,《月旦法學雜誌》,第68期,頁136-152。
    魏靜芬、徐克銘、劉森榮著(1998)、《離婚與贍養費》,台北:書泉出版社。
    羅著(1990)、《婦女解放論叢》,北京:中國婦女出版社。
    顧肖榮、吳志良、費成康主編(1997)、《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
    顧肖榮等主編(1999)、《婚姻家庭法比較》,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顧問、顧昂然(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條文釋義及實用指南/全國人大常委員會法工委研究室編,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
    二、英文部份
    Klein﹐Meulders (1991)﹐Vie Privee,Vie familale et droits de l'homme,(The Privacy ﹐the Family and the Home)﹐REV.DR.INT:DR.COMP.
    Levinson﹐David(1995)﹐Encyclopedia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New York:Macmillan Library Reference.
    Lin﹐Piana Yunh-Sien(2005)﹐〝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How to Better Protect And Support Battered Mother's And Their Children〞﹐Cross-Strait Law Review﹐June,pp18-39.
    Liu﹐Jiaing(2000)﹐〝Desire for the New Marriage Law〞,Women of China,November﹐pp10-12。
    Mavis﹐Maclean and J.Kvrczewski(1994)﹐Family﹐Politics and the Law﹐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egg﹐Leonard(1944)﹐Family Law Of Hong Kong(1)﹐H.K.:Butterworths Asiao﹒
    Singer﹐Jana B.(1992)﹐The Privatization of Family Law, Wis.L.REV.pp1443.
    Snyder﹐Douglas K.And Mark A. Whisman(2003)﹐Treating difficult couples : helping clients with coexisting mental and relationship disorders﹐ New York : Guilford Press.
    Wardle﹐Lynn D.(2000)﹐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Family Law. Forum on Women ﹐Feb.pp16-35.
    Xia﹐ Yinian. and Long﹐Yifei.and Changzhen. Wu(2001)﹐〝Should the Law Punish Extramarital Love?-Arguments on Pronosed Revisions to the Marriage Law〞﹐Forum on Women﹐Jan.,pp42-43.
    Xiao﹐Ming(2001)﹐〝The New Law in Action〞﹐Women of China﹐Sep.,pp26-28。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