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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邱玟慧
Chiu Wen-hui
論文名稱: 清代閩臺地區保甲制度之研究(1708-1895)
Pao-jia system in Qing Dynasty Fujian and Taiwan area, 1708-1895
指導教授: 莊吉發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歷史學系
Department of History
論文出版年: 2007
畢業學年度: 9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408
中文關鍵詞: 保甲制度閩臺地區地方社會宗族街莊總理
英文關鍵詞: Bao-Jia system, Taiwan-Fujian district, local society, clan, Jie-Jhuang president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相關次數: 點閱:222下載: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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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論文以閩臺為中心,兼顧國家與社會的角度,從保甲制的落實層面出發,以社會治安為考察切入點,進而觀察兩地社會保甲制的延續性與獨特性。時間斷限上以清代為主,自康熙四十七年(1708)發布全國施行保甲命令起,迄於光緒二十一年(1895)臺灣割讓予日本,並敘及前後相關史事。

    清自康熙朝領有臺灣,閩臺兩地人口遷移流動極為活躍,除了海上澳甲船甲的實施外,陸地上的保甲更是官員多所強調之處,而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下,兩地保甲制度演變也有相當不同的表現,彼此之間或有承傳、或有變異。

    橫越明末清初的戰亂,福建山區應地方社會型態所產生的自律性社會組織在清初時被國家力量開始有意的漸次消滅,取而代之者包括明末以來衍生至鄉約保甲制的種種職役人員,都在地方秩序的再整合上產生一定的作用,意味著清政府的基層支配力量逐漸在福建地方社會中確立。雍正以後,閩省官員百般嘗試要讓國家力量更有效率深入地方社會,作為方式之一的保甲制在官民雙方彼此影響過程中,漸次形成與清政府原本想像不同之圖景。

    清初康熙至嘉慶年間,臺灣社會移墾社會特質濃厚,地緣團體與宗族組織皆未發展成形,保甲制未能與地方社會密切結合,其功效不得不大打折扣。道光以後,街莊等自然聚落亦隨時間累積而漸次成形,保甲才得以地方頭人-街莊總理-為著力點發揮較多功能,由官方給予其半官方身分,藉之推行保甲事務,任期不定,亦多見總理職位為某地同一家族長久把持的例子。清代中期以後臺灣保甲制推行的主要基礎不若閩粵等省在於宗族,而在於街莊總理頭人,此可視為清代閩臺官員針對臺灣保甲施行的努力上所做的設計調整。

    This study focused on Taiwan-Fujian district was starting from the practicable aspect of the Bao-Jia(保甲) system (an administrative system organized on basis of households), concerning the stances of country and society, to observed the continuity and uniqueness of Bao-Jia system in both districts with inspecting point of social order.

    The starting time was mainly around Qing dynasty, from the 47th year of emperor Kang-Si (1708) when the Bao-Jia system announced and implemented around the nation to the 21st year of emperor Guang-Syu (1985), when Taiwan was ceded to Japan. In addition, the relevant historical events were mentioned in this study.

    Since the emperor Kang-Si govern Taiwan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population migration between Taiwan and Fujian were extremely active. Despi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Ao-Jia(澳甲) and Chuan-Jia(船甲) (the Bao-Jia systems at sea), the Bao-Jia system on land also emphasized by the government officers. Under distinct social background, the evolvement of Bao-Jia system in each district presenting different appearance, some of the properties passed to each other, and some were remain different.

    Across the chaos caused by war at the end of Ming dynasty and beginning of Qing dynasty, the self-disciplined social organizations appeared out of the local society at Fujian mountain districts had been eliminated by the national force at the very first stage of Qing dynasty. Instead of such organizations, officers from Ming dynasty turned into the people in charge of countryside order and Bao-Jia system, not only had certain effect on reintegration of local order but also meant the basic level dominance power of Qing government established in Fujian district gradually. After the ruling of emperor Yong-Jheng, Fujian officers tried all means to let the national force go down into local society in a more effective way, while the Bao-Jia system formed a different picture beyond the imagination of Qing government under the interactive proces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From the ruling of emperor Kang-Si to Jia-Qing, Taiwan got a thick property of migration society, the geographical group and clan group were not developed. Therefore, the Bao-Jia system could not closely combine with the local society and had a weak influence. After the ruling of emperor Dao-Guang, natural villages like Jie-Jhuang (living and business places for the people) formed as time went by, the Bao-Jia system could finally bring out more functions through the local leader, Jie-Jhuang president(街莊總理). The government authorized the Jie-Jhuang president a semi-official identity, to promote the Bao-Jia affairs. The Jie-Jhuang president had a uncertain administration, and sometimes the position were held by the same clan in a long time. The main foundation of Bao-Jia system promotion in Taiwan after the middle stage of Qing dynasty was not of clan as the provinces of Fujian and Guangdong, but the Jie-Jhuang president. This could be viewed as the design and adjustment made by Taiwan-Fujian officers of Qing dynasty targeting Taiwan Bao-Jia implementation.

    清代閩臺地區保甲制度之研究(1708-1895)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旨趣 1 第二節 相關研究回顧 3 (一)清代保甲制度之研究 4 1、 日本學界方面 4 2、 大陸學界方面 12 3、 臺灣與歐美學界方面 19 (二)閩臺農村社會與保甲制度之研究   22 (三)本論文在既有研究脈絡中的意義              28 第三節 研究取徑與章節架構                  30 第二章 清代保甲制度之起源與變化 35 第一節 比閭遺制-保甲制度起源與目的 35 (一) 保甲制度之起源與流變 35 (二) 清初諸帝對保甲制度的基本立場 38 第二節 清初以來保甲制度的變化 45 第三節 保甲長的人選與主要職務 53 (一) 選任、任期與名稱 53 (二) 主要職務與相關律令 61 1、 編查戶口 62 2、 其他流動人口 73 3、 地方雜務 78 4、 災荒救濟 82 5、 弭盜 85 第三章 閩人移居臺灣與兩地保甲制度之施行 89 第一節 清初閩臺地區社會環境變化 90 第二節 清初閩臺船甲之施行與偷渡問題 100 (一) 澳甲之施行 100 (二) 澳甲與偷渡 109 第三節 臺灣保甲之施行與流寓問題 152 (一) 明鄭時期 152 (二) 清領時期 154 1、 戶口無稽-康熙至雍正年間 154 2、 向無牌保-乾隆至嘉慶年間 162 第四章 閩臺地區保甲制度之變化 171 第一節 明末福建宗族力量的擴張與保甲制度的施行 171 (一) 明末以來福建宗族組織之開展與械鬥的激化 174 (二) 明末以來宗族與保甲制的結合 181 第二節 福建地區保甲制度的變化 185 (一) 族正入律-清初至雍正年間之發展 185 (二) 抑制族權-乾隆至道光年間的發展 190 第三節 臺灣地區保甲制度的施行與變化 200 (一) 移墾背景下的社會衝突 201 1、 番漢衝突 202 2、 分類械鬥 204 (二) 保甲制的擴大與補充 206 第四節 保甲、總理在聯甲制下的結合與施行 215 (一) 總理之相關問題 215 1、 「總理」之出現與性質 215 2、 總理之推舉與任期 218 3、 總理與保甲長的重疊性 232 (二) 保甲之弊害 235 第五章 閩臺地區保甲制度的軍事化 241 第一節 閩地從聯甲到鄉團 241 (一) 保甲的軍事性格 241 (二) 保甲、團練與宗族 244 第二節 臺地保甲團練之發展 256 (一) 戶口調查 258 (二) 地方安寧 271 第六章 結論 283 徵 引 書 目 291 附錄一:《教民榜文》 315 附錄二:《福惠全書》十家長條約 324 附錄三:《欽定戶部則例》中保甲相關條例 325 附錄四:《南山保甲書》,〈保甲應行查禁善後事宜示〉全文 331 附錄五:(清)《外紀檔》閩臺地區道光年間保甲長相關案件 338 圖 次 圖版1:保甲長執照 55 圖版2:正堂示 58 圖版3:民戶門牌冊式一 65 圖版4:民戶門牌冊式二 66 圖版5:光緒年間臺灣門牌冊式 67 圖版6:舖戶門牌冊式 68 圖版7:寺廟冊式 73 圖版8:流丐冊式 76 圖版9:不列戶冊式 77 圖版10:狀單式 80 圖版11:漁船執照 105 圖版12:船戶號票式 106 圖版13:具僉稟 221 圖版14:驗充狀 222 圖版15:總理戳記 222 圖版16:〈仝立合約字〉調解公親總理戳記 223 圖版17:〈立退典田契字〉在場人保長戳記 224 圖版18:具稟狀 228 表 次 表1:清代各省實行攤丁入地時間表 48 表2:清代福建耕地面積和人口統計表 93 表3:清代康雍年間閩粵等省米價一覽表 95 表4:清代閩臺偷渡獎懲相關律例一覽 122 表5:同治十一年(1872)竹塹地區各保總理董事清冊 256 表6:同治十一年(1872)竹塹地區各街庄閩粵籍人口數 261 表7:同治十一年(1872)竹塹地區戶口清冊 262 表8:光緒二十一年(1895),新竹知縣櫻井勉編查各辨務署管下之煙戶 268 表9:昭和三年(1928)竹塹地區漢民族籍貫調查資料(單位:百人) 269

    徵 引 書 目

    一、 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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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家駱主編,《宋會要輯本第十四冊》,臺北:世界書局,民國53年6月。
    臺灣慣習研究會原著,黃文新等譯,《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參卷
    (上),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77年6月。
    趙爾巽等撰,國史館校註,《清史稿校註》,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民國75
    年。
    蔡青筠,《戴案紀略》,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206種。
    鄭玉書纂修,《永春夾漈鄭氏族譜》,臺北:龍文出版社,民國92年4月。臺
    灣關係族譜叢書第12種。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報告,《清國行政法》,第參卷,東京:臨時舊慣
    調查會,大正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發行,民國78年3月復刻板南天書局發
    行。

    三、地方志
    (清)方鼐等修,朱升元等纂,《晉江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56年
    12月臺一版,據清乾隆三十年刊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第82號。
    (清)王必昌,《重修臺灣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民國50年11
    月出版,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2年6月印刷,文叢第113種。
    (清)王琛等修,張景祁等纂,《邵武府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56年
    12月臺一版,據清光緒二十六年刊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第73號。
    (清)朱仕介,《小琉球漫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3種。
    (清)李鋐王相等修,昌天錦等纂,《平和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
    56年12月臺一版,據清康熙五十八年修,光緒十五年重刊本影印,中國方
    志叢書.第91號。
    (清)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66
    種。
    (清)周凱修、凌翰等纂,《廈門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
    66種。
    (清)周凱修、凌翰等纂,《廈門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56年12月臺
    一版,據清道光十九年刊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第80號。
    (清)周鍾瑄、陳夢林,《諸羅縣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
    141種。
    (清)周璽,《彰化縣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156種。
    (清)林豪,《東瀛紀事》,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8種。
    (清)林豪,《澎湖廳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164種。
    (清)郁永河,《稗海紀遊》,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44種。
    (清)高拱乾,《臺灣府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65種。
    (清)張懋建修,賴翰顒纂,《長泰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64年,
    據乾隆十三年修,民國二十年重刊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華南地方‧第
    236號。
    (清)陳文達,《臺灣縣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103種。
    (清)陳汝咸修,林登虎纂,《漳浦縣志(一)》,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
    57年出版,據清康熙三十九年修、民國十七年翻印本影印,中國方志叢
    書.第105號。
    (清)陳汝咸修,林登虎纂,《漳浦縣志(二)》,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
    57年,中國方志叢書.第105號,據清康熙三十九年修、民國十七年翻印
    本影印。
    (清)陳培桂,《淡水廳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172種。
    (清)陳淑均,《噶瑪蘭廳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160
    種。
    (清)陳朝龍,《新竹縣采訪冊》,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145
    種。
    (清)陳壽祺,《福建通志》,臺北:華文書局,民國57年10月,據清同治
    10年重刊本影印,中國省志彙編之九。
    (清)彭衍堂修,陳文衡纂,《龍巖州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56年12
    月臺一版,據清道光十五年修,光緒十六年重刊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
    第85號。
    (清)萬有正纂修,《馬巷廳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56年12月臺一
    版,據清乾隆四十二年修,光緒十九年補刊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第98
    號。
    (清)劉國光、謝昌霖等纂修,《長汀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56年
    12月臺一版,據清光緒五年刊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第87號。
    (清)蔡世鈸修,林德震纂,《漳平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57年,
    據清道光十年修、民國廿四年重印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第93號。
    (清)蔡振豐,《苑裏志》,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48種。
    (清)盧德嘉,《鳳山縣采訪冊》,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73
    種。
    (清)薛凝度修、吳文林纂,《雲霄廳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56年12
    月出版,據清嘉慶二十一年修、民國二十四年鉛字重印本影印,中國方志
    叢書.第89號。
    (清)謝金鑾、鄭兼才,《續修臺灣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民
    國51年6月出版,文叢第140種,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2年6月印刷。
    不著述人,《安平縣雜記》,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52種。
    不著述人,《淡水廳築城案卷》,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171
    種。
    不著述人,《福建通志臺灣府》,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民國49年出
    版,文叢第84種。
    沈定均等修,《漳州府志》,出版地不詳,朱商羊影印本,民國54年10月10
    日影印。
    林學增等修,吳錫璜等纂,《同安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64年,據  民國十八年鉛印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第83號。
    波越重之編,《新竹廳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74年3月,中國方志叢
      書‧臺灣地區‧第227號,據日本明治四十年排印本影印。
    徐炳文修,鄭豐稔纂,《雲霄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64年,據民國
      三十六年鉛印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華南地方‧第240號。
    曹剛等修,邱景雍纂,《連江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56年,據民國
      十六年鉛印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第76號。
    連橫,《臺灣通史》,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128種。
    連橫,《臺灣通史》,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72年3月臺一版,據民國九至
      十年排印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臺灣地區․第63號。
    董秉清等修,王紹沂纂,《永泰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56年12月臺  一版,據民國十一年鉛印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第77號。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臺灣省通志稿》,臺北:臺灣省政府,民國46年6   月。
    臺灣總督官房調查課編,《施政四十年の臺灣》,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75  年,中國方志叢書,臺灣地區,第171號。
    鄭鵬雲、曾鵬辰,《新竹縣志初稿》,臺北:大通書局,民國76年,文叢第61  種。
    羅汝澤等修,徐有梧纂,《霞浦縣志(全)》,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56年  12月臺一版,中國方志叢書.第102號,據民國十八年鉛印本影印。

    四、專書著作
    (法)Pierre Bourdieu(布迪厄)、(美)Ioic Wacquant(華康德)   著,李猛、李康譯,《實踐與反思-反思社會學導引》,北京:中央編譯  出版社,1998年。
    David S. Nivison等著,孫隆基等譯,《儒家思想的實踐》,臺北:臺灣商  務印書館,民國69年。
    Derk Blddle & Clarence Morris著,朱勇譯,《中華帝國的法律》,南  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5刷。
    Mark A. Allee著,王興安譯,《晚清中國的法律與地方社會:十九世紀的  北部臺灣》,臺北:播種者文化,民國92年9月。
    尹章義,《臺灣開發史研究》,臺北:聯經出版社,民國76年。
    孔飛力著,謝亮生等譯,《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及其敵人》,北京:中國社會  科學出版社,2002年1月重印。
    王銘銘,《村落視野中的文化與權力:閩臺三村五論》,北京:生活‧讀書‧  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12月。
    王銘銘,《走在鄉土上-歷史人類學札記》,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3年12月第1版。
    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12月。
    朱勇主編,《『崇德會典』、『戶部則例』及其他》,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7月。
    艾馬克(Mark A. Alee)著,王興安譯,《晚清中國的法律與地方社會-  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臺北:播種者文化,民國92年。
    何炳棣著,葛劍雄譯,《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關問題1368-1953》,北京:生  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0年11月。
    吳文星,《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臺北:正中書局,1992年。
    吳學明,《「金廣福」墾隘與新竹東南山區的開發》,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歷史研究所,民國75年2月,專刊14。
    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南  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1版3刷。
    谷川道雄著,馬彪譯,《中國中世社會與共同體》,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  12月。
    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臺北:聯經出版社,民  國89年。
    芮瑪麗著,房德鄰等譯,《同治中興:中國保守主義的最後抵抗》,北京:中  國社會科學院,2002年第一版,中國近代史研究譯叢。
    威廉.瓊斯著,蘇亦工譯,〈大清律例研究〉,收錄於Karen Turner等編   譯,《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年。
    施添福,《清代在臺漢人的祖籍分布和原鄉生活方式》,臺北: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地理系,民國76年。
    施添福,《清代臺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研究》,新竹縣竹北市:竹  縣文化局,民國90年。
    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中央研究院社會  學研究所,民國90年。
    段超,《陶澍與嘉道經世思想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9  月第1版。
    韋伯著,簡惠美譯,《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臺北:允晨文化,民國78  年1月。
    韋慶遠、葉顯恩主編,《清代全史.第五卷》,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  年10月第一版。
    張仲禮著,李榮昌譯,《中國紳士-關於其在十九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   究》,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2001年1月4刷。
    張研、牛貫杰著,《19世紀中期中國雙重統治格局的演變》,北京:中國人民  大學出版社,2002年。
    梁方仲著,《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
    莊吉發,《清世宗與賦役制度的改革》,臺北:學生書局,民國74年11月。
    陳孔立,《清代臺灣移民社會研究》,福建:廈門大學出版社,1990年。
    陳支平,《近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上海:新華書屋,1991年。
    陳正祥,《臺灣地誌》,上冊,臺北:南天書局,民國82年10月2版。中國研  究叢書第1號。
    陳景盛,《福建歷代人口論考》,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8月第一   版。
    黃宗智,《華北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臺北:谷風出版社,民國76年9月。
    黃富三,《霧峰林家的興起-從渡海拓荒到封疆大吏(一七二九-一八六四   年)》,臺北:自立晚報,民國76年。
    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上海:商務印書館,民國24年4月。
    劉澤民編著,《關西坪林范家古文書集》,南投:臺灣文獻館,民國92年12   月。
    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湖南: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  第一版。
    蕭一山,《清代通史․卷中》,臺北:臺灣商務出版社,民國61年。
    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出版社,民國68年。
    謝國興,《官逼民反:清代臺灣三大民變》,臺北:自立晚報文化出版社,民  國82年3月。

    五、期刊論文
    王業鍵,〈十八世紀福建的糧食供需與糧價〉,《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  2期(北京,1987年),頁69-85。
    王慧芬,〈清代臺灣的番界政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民國89年1月。
    王曉琳、吳吉遠,〈清代保甲制度探論〉,《社會科學集刊》,第3期(瀋   陽,2000年),頁94-100。
    王興安,〈殖民統治與地方菁英-以新竹、苗栗地區為中心(1895-1935    年)〉,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王躍生,〈從檔案資料看十八世紀中國人口的遷移流動〉,收入於《明清人口  婚姻家庭史論:陳捷先教授、馮爾康教授古稀紀念論文集》,天津:天津  古籍出版社,2002年8月,頁337-360。
    李華,〈清代前期賦役制度的改革-從「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到「攤丁入  畝」〉,《清史論叢》,第1輯,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79年8月,頁  100-103。
    沈成飛,〈近十年來民國保甲制度研究述評〉,《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   版》,總第139期,福州,2003年11月,頁95-99。
    汪毅夫,〈明清鄉約制度與閩臺鄉土社會〉,《臺灣研究集刊》,總第73期   (廈門: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2001年第3期),頁70-79。
    周源和,〈清代人口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北京,1982年),第2期,  頁161-188。
    林玉茹,〈1945年以來臺灣學者臺灣史研究的回顧-課題與研究趨勢的討論   (1945-2000)〉,《臺灣史料研究》,第21號(臺北,2003年9月),  頁2-33。
    林玉茹,〈閩粵關係與街莊組織的變遷-以清代臺灣吞霄街為中心的討論〉,  收錄於《曹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臺北:樂學書局出版,民國90年  11月,頁81-99。
    林麗月,〈閩南士紳與嘉靖年間的海上走私貿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  學報》,第8期,臺北,民國69年5月出版,頁91-111。
    施堅雅著,徐自立譯,〈城市與地方體系層級〉,收入於施堅雅主編,葉光庭  等譯,《中華帝國晚期的城市》(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重印),頁   327-417。
    施添福,〈清代臺灣「番黎不諳耕作」的緣由:以竹塹地區為例〉,《中央研  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69期(臺北,民國79年6月出版),頁67-   92。
    段自成,〈清代前期的鄉約〉,《南都學壇(哲學社會科學版)》,第16卷第  5期(南陽,1996年),頁13-16。
    洪秋芬,〈一九二0年代臺灣保甲制度和社會運動關係初探〉,《中國歷史學  會史學集刊》,第26期(臺北:中國歷史學會,1994年),頁163-    176。
    原彥平,〈清代順康雍乾四朝保甲制的變遷〉,《青海社會科學》,第2期   (西寧,2004年3月),頁130-133。
    孫海泉,〈清代中葉直隸地區鄉村管理體制-兼論清代國家與基層社會的關   係〉,《中國社會科學》,第3期(北京,2003年),頁189-204。
    孫海泉,〈清代賦役制度變革後的地方基層組織〉,《河北學刊》,第24卷第  6期(石家莊,2004年11月),頁171-176。
    孫海泉,〈清朝前期的里甲與保甲〉,《中國社會學院研究生院學報》,總第  59期(北京,1990年),頁77-80。
    常建華,〈清代族正問題的若干辨析〉,《清史研究通訊》(北京:中國人民  大學書報資料中心,1990年3月15日出版),頁32-36。
    張隆志,〈「鄉村臺灣」(Rural Taiwan)研究的里程碑-從學術史角度評  介戴著「清代臺灣之鄉治」〉,《臺灣史研究田野通訊》,第10期(臺   北,民國78年3月25日),頁15-18。
    梁治平,〈法律史的視界:方法、旨趣與範式〉,《中國文化》,第19-20期  (北京,2002年12月),頁155-185。
    許毓良,〈清代臺灣的軍事與社會-以武力控制為核心的討論〉,臺北:國立  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民國93年4月。
    陳小沖,〈宗族勢力和明清閩南農村社會〉,收入於莊英章、潘英海編,《臺  灣與福建社會文化研究論文集(三)》,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   所,民國85年6月,頁27-38。
    陳捷先,〈從清代檔案看雍正治臺〉,《清代檔案與臺灣史研究學術研討會》  (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出版,民國90年7月),頁1-17。
    陳寶良,〈明代的保甲與火甲〉,《明史研究》,第3輯,合肥:黃山書社,  1993年7月第1版,頁59-74。
    富田芳郎,〈臺灣鄉鎮之研究〉,《臺灣銀行季刊》,第7卷第3期,民國44年  6月,頁86-90。
    黃丞儀,《臺灣近代行政法之生成-以「替現」與「揭露」的書寫策略為核   心,1885-1901》,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1  年7月。
    黃窈嫻,〈從張丙事件看清代臺灣地方社會的建構〉,新竹:國立清華大學歷  史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4年1月。
    溫振華,〈評介戴著「清代臺灣之鄉治」〉,《臺灣風物》,第29卷第4期   (臺北,民國68年12月),109-116。
    葉軍,〈日本「中國明清史研究」新特點:地域社會論與年鑑學派〉,《社會  科學》,2002年第1期(上海,2002),頁73-77。
    趙麗艷,〈清代雙城堡地區編查保甲述略〉,《滿族研究》,總第61期(遼   寧,2000年12月),頁48-50。
    劉子清,〈保甲制度與村里鄰制度之研究〉,《江西文獻》,125期,臺北,  1986年7月,頁35-37。
    蔣德學,〈試論清代人口編審的幾個問題〉,《貴州社會科學》,總25期(貴  州,1984年5月),頁73-77。
    蔡秀娟,〈清代閩粵臺偷渡人口問題之研究〉,臺北: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  所碩士論文,民國87年1月。
    蔡淵洯,〈光復後臺灣地區有關清代臺灣社會史研究的檢討〉,《思與言》,  第23卷1期(臺北,1985年5月),頁71-92。
    蔡淵洯,〈清代臺灣基層政治體系中非正式結構之發展〉,《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歷史學報論文集》,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民國86年6  月,頁451-465。
    鄭振滿,〈明後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變〉,《中國史研究》,總第77期(北   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1期),頁147-157。
    鄭振滿,〈明清福建的里甲戶籍與家族組織〉,《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總  第29期(廈門,1989年第2期),頁38-44。
    羅士傑,〈清代臺灣的地方菁英與地方社會-以同治年間的戴潮春事件為討論  中心(1862-1868)〉,新竹:國立清華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  國89年6月。
    羅爾綱,〈太平天國革命前的人口壓迫問題〉,《中國近代史論叢(社會經   濟)》,第2輯第2冊(臺北:正中書局,民國47年3月臺初版),頁16-  87。
    羅遠道,〈試論保甲制的演變及其作用〉,《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第1期  (北京,1994年),頁62-97。

    六、外文專書論文
    Allee, Mark A., 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Northern Taiwa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臺北:  南天書局有限公司,1997年4月臺一版。
    Bourdieu, Pierre, & Wacquant, Loïc J. D., An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92.
    Buxbaum, David C., Some Aspects of Civil Procedure and     Practice at the Trial Level in Tanshui and Hsinchu from   1789 to 1895,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30,     No.2, 1971.
    Chen, Cing-chin(陳清池),The Japanese Adaptation of the Pao-  chia System in Taiwan, 1895-1945,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4(2), Feb., 1975.
    Chu, T’ung-tsu(瞿同祖),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Fourth   Printing , 1988.
    Duara, Prasenjit,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 1900-1942, Stanford of University Press,    1988.
    三木聰,〈明末の福建における保甲制〉,《東洋文庫和文紀要東洋學報》,  第61卷第1‧2號(東京,1979年12月15日發行),頁67-107。
    三木聰,〈長関‧斗頭から郷保‧約地‧約練へ-福建山区における清朝郷村  支配の確立過程-〉,收入於森正夫等著,《伝統中国地域像》(東京:  慶應義塾大學,2000年6月5日初版第一刷),頁127-166。
    三木聰,《明清福建農村社会の研究》,札幌:北海道大学図書刊行会,2002  年2月28日第一刷發行。
    山根幸夫,〈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の成果〉,收錄於山根幸夫著,《論集近代  中國と日本》,東京:山川出版社,1976年2月第一版第一刷。
    中道邦彥,〈清代海上船隻に施行された保甲法について〉,收錄於山形大學  人文學東洋史研究室編,《星博士退官記念中國史論集》,山形:星斌夫  先生退官記念事業會,1978年1月28日發行,頁377-395。
    太田出,〈書評:三木聰著「明清福建農村社会の研究」〉,《東洋史研    究》,第62卷第2號(京都:京都大學,2003年9月),頁161-170。
    佐伯富,《中国史研究‧第二》,京都:京都大學部內東洋史研究會,1971年  10月1日第一版發行。
    清水盛光,《支那社會の研究》,東京:岩波書店,1941年9月10日第三刷發  行。
    森正夫,〈中國前近代史研究における地域社會の視點-中國史シンポジウム  「地域社會の視點-地域社會とリ-ダ-」基調報告〉,《名古屋大學文  學部研究論集》83‧史學28號(名古屋,1982年),頁204-205。
    滋賀秀三,〈淡新檔案の初步的知識-訴訟案件に現われる文書の類型-〉,  收錄於《東洋法史の探究島田正郎博士訟壽紀念論集》(東京:汲古書   院,1987年9月29日發行),頁253-286。
    潮見俊隆、利谷信義編著,《日本の法學者》,東京:日本評論社,1974年6  月30日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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