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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彭瓊芳
論文名稱: 醫療糾紛補償制度之研究
A Study of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 System
指導教授: 石曜堂
Shin, Yaw-Tang
董保城
Dung, Pao-Cheng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政治學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畢業學年度: 8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32
中文關鍵詞: 醫療糾紛補償制度全民健保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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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來,醫療科技之發展而為人類帶來無窮的希望,然在病因
    之發現與疾病之治療,仍是不知的比已知多,以有限之醫學知識來
    對抗許多未知的疾病,要完全根治疾病,事實上是有是有困難。現
    代民主國家,重視基本人權之保障,尤以健康權更為眾所矚目,由
    於消費者意識高漲,重視自身權益,醫病關係日漸對立,醫療糾紛
    增加迅速,醫師之因應為採取大量的防禦行為,間接助長醫療費用
    之增加,而醫療糾紛之大幅增加影響民眾就醫之品質,如何建立
    良好的醫療保障機制,以保障全民健康福祉為現代福利國家之共
    識。基於醫療糾紛已非單獨、個別、偶發個人事件,乃屬社會事件,
    雖有頗多學者專家致力於醫療糾紛研究,探討解決之道,亦提出許
    多解決途徑,然醫療糾紛仍有增無減,原因為何?如何突破此瓶頸
    為眾所關切,必須透過妥適的制度設計,亦即在國內建置醫療糾紛
    補償制度;方式為以國家之公權力,以立法方式與其他配套措施所
    建置的制度設計,為醫病雙贏之策略讓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一方
    面有助於醫療品質之提高,另一方面有助於病患健康權與醫師工作
    權之保障。本研究以文獻探討、比較分析方式以及問卷調查實証分
    析統計,試圖瞭解問題關鍵,以及試尋求有效解決醫療糾紛之方式。
    本研究的問卷是針對85年l2月台灣地區西醫師21591位中抽出
    1500位。調查結果為共得有效問卷307份,有效回收率為20%。首先由
    樣本分析資料結果中,發現每3位西醫師即有1位曾有醫療糾紛經驗,
    其中最近一次醫療糾紛發生時間是在全民健保開辦後的有38人(38.4
    %)。在曾發生過醫療糾紛之醫師中,有66.7%的受訪醫師只有1次經
    驗,發生次數最高為6次。醫師主觀認為醫療糾紛發生頻率最高的科別
    為外科,次為婦產科;然實際發生最多之醫療糾紛之執業科別為婦產
    科,其次才是外科(分別為54.8%及41.0%)。而以婦產科為最多,
    佔全體發生率l/2以上-強,而醫療糾紛發生頻率最(6次)即是婦產
    科。另有關醫療糾紛責任歸屬;受訪醫師多認為執行醫療行為有過失
    且蓄意時,方應負刑事責任;反之若醫師無過失時不應負任何責任。
    至於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眾說紛紜,雖87年3月地方法院
    判決認為應適用,但事實上,醫療行為特性與消費者行為迥異,在美
    國最新判例已將醫療服務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本研究發現平均賠償病患金額(經85年的消費物價指數調整後)
    為51.40萬元,而為了醫療糾紛所消耗成本(包括醫師執業損失、
    道義費、律師費請託費)平均金額為為19.96萬元。而關於解決途
    徑,則以第三人調解方式較為醫師們認同;雖現行之醫療糾紛處理
    管道有多重;如在各縣市衛生機關設有專門人員協助調處、各醫院
    亦有專責負責調處人員,另外消費者爭議處理之調解及鄉鎮市調解
    等各種不同醫療糾紛處理方式,卻仍無法有效遏止醫療糾紛上漲之
    頻率。頗多民眾仍以訴訟方式解決,且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方
    式為之,目的多為金錢補償。探究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效果不彰,是
    缺乏有利的誘因。故如何妥適處理醫療糾紛以及增加當事人之誘因
    是值得社會正視的問題。
    學者見解醫療責任保險為可行途徑,然為其他學者質疑可行性
    與是否會有道德風險往?本研究發現有高達88.3%的受訪醫師認為
    需要參加醫療糾紛責任保險,至於參加方式以採任意性為主。關於醫
    療糾紛責任保險之保險費金額,占l/2醫師認應視風險高低而定,有83
    %醫師認為1年保險費保費應在15000元以內較合理。可見多數醫師希
    望醫療糾紛應透過責任保險分擔風險,卻希冀較低額之保費。
    關於醫療糾紛之補償,醫院多有設立「互助金」協助醫師分擔風
    險,但診所醫師卻須獨自承擔,而使受害病患求償受限。基於處理醫
    療糾紛必涉及「補償」,且病患最終目的在金錢之補償,故國內多位
    學者專家主張;若須有效解決醫療糾紛,應由政府承擔補償責任,
    然錢從何處來?值得深思?本研究發現多數醫師亦認為醫療糾紛補償
    之財源,應由中央健康保險局負責與學者專家看法雷同。可能與現行
    全民健康保險制(86年6月全民納保率已高達96.2%,醫療院所亦有
    90.58%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因多數醫院收入多來自中央健康保
    險局,致醫師認為中央健康保險局有義務來分擔醫師在執行業務所發
    生的醫療責任。
    揆上所述,現行醫療糾紛之處理,單由醫師個人或醫療機構透過
    各種調處機構協助處理,已不足因應,本研究建議醫療糾紛制度若須
    有效建立;其一醫師除故意外應豁免於刑事責任,其二應將醫療服務
    業排除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其三必須行政機關介入透過立法方式先
    訂立醫療糾紛處理條例與無過失責任的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方能有
    效解決醫療糾紛。方式可以仿照國外紐西蘭意外賠償法或瑞典的病人
    傷害保險(Patient-Injury Insurance)與國內疫苗傷害補償要點等方
    式制訂醫療糾紛補償條例,以及可類似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制
    訂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一方面可助因醫療糾紛受害之民眾能迅速獲
    得補償,另方面可令醫師安心為病患服務而有助於醫療品質提昇。其
    四對於對於執業不良之醫師,應科以行政罰以收警惕的作用。故建置
    醫療糾紛補償制度,應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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