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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劉彥暉
Liu, Yen-Hui
論文名稱: 公立中學教師與學校之聘任關係與相關權利救濟
The Hir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High Schools and Teachers with Relevant Rights of Remedies
指導教授: 林安邦
Lin, An-Pan
口試委員: 陳聰富
Chen, Tsung-Fu
李仁淼
Lee, Ren-Miau
鄧毓浩
Teng, Yuh-Haw
王錦雀
Wang, Chin-Chueh
林安邦
Lin, An-Pan
口試日期: 2023/07/20
學位類別: 博士
Doctor
系所名稱: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Department of Civic Education and Leadership
論文出版年: 2023
畢業學年度: 111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46
中文關鍵詞: 教師身分聘任關係離職證明書
英文關鍵詞: teacher status,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certificate of separation
DOI URL: http://doi.org/10.6345/NTNU202301188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相關次數: 點閱:89下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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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嚴之後,隨著法治教育的落實和深化,人民權利意識逐漸甦醒,向來備受國家高權禁錮的特定人民,開始瞥見一絲曙光,嘗試突破這層桎梏。過去的校園內,充斥著特別權力關係的氛圍,特別是公立學校教師在人事規章制度青黃不接之際,多半比照公務人員的規定,呈現公教不分的情況。歷經多號大法官解釋的努力,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立場,逐漸將教師的身分單獨分離,而出現訴訟救濟的契機。
    首先,本文從教師的身分為始,逐一檢視是否該當於專業人員、公務員及勞工的地位,而認為三者兼備,並存且相容。其次,公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係,在教育實務上,係透過聘任制度所形成。故正確界定其法律性質乃首要之務,是第一層次。本文認為屬於行政契約。其中,公立學校教師一部分來自私校轉任,箇中的關鍵在於:能否取得離職證明書以順利報到,這部分素來迭有爭議。本文主張發給離職證明書乃雇主的法定義務,無由拒絕。
    再者,若因教師法的事由致生下解聘、不續聘、停聘的結果,學校教評會的決議定性是第二層次,本文以為乃契約上的意思表示;接著,依教師法明文,該決議的效力繫於主管機關的核准與否,故該核准決定至為關鍵,是第三層次。本文認為乃行政處分;最後,一旦木已成舟,教師不服該身分變更的結果,究應以何者作為對象﹖對哪一項決定提起救濟﹖是第四層次,本文主張應以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核准處分之訴。
    回到「有權利即有救濟」上,其他不涉及身分變更而對於教師的個人措施,若有不服,是否皆可訴諸司法﹖本文蒐集並分析近來各級行政法院的判決,進行類型化區分,計有行政處分措施、契約上意思表示措施及內部管理措施等三類,而異其救濟的可能。最後,相應選擇最適當的途徑,以確保教師權益。

    Since the lifting of the martial law in Taiwan, the public awareness of rights has progressively awakened through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people have tried to unfetter themselves from state authority. In the past, there were special power relations on campuses, particularly in public schools, where teachers were employed according to employment regulations for civil servants. This was due to the unsophisticated human resources regulations in such a transitional period, resulting in the indistinction between civil service and education. Over the years, thanks to numerous interpretations by justice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where there is right, there is remedy”, the teacher has progressively become an independent identity category, thereby creating a possibility for legal remedy.
    This article begins with an examination of the teacher's identity. It argues that the teacher has a triple identity of the professional, civil servant, and worker. Next, sinc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a public school and a teacher is established by employment. It is of primary importance to define its nature. In which, I argue, falls into the category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Some public school teachers are previously employed at a private school; therefore, to complete their employment process, they must obtain an employment separation certificate, which has constantly provoked controversies.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first of all, the previous employer has a legal obligation to issue such certificate, and may not refuse to do so for any reason.
    Secondly, if a decision of dismissal, suspension, or discontinuation of employment is made based on reasons specified in the Teachers’ Act, such decision represents a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 in the contract. Thirdly, since the Teachers’ Act stipulates that such decision shall come into effect based on the competent authority's approval. Such approval is crucial, and it falls into the category of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Lastly, once such decision on identity change is made and the teacher disagrees with it, a remedy procedure aiming for its revocation should be initiated, with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being the defendant.
    Given that “where there is right, there is remedy”, if teachers disagree with any personal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that do not involve identity change, can they also resort to legal remedy? By compiling and analyzing administrative court rulings in recent years, this article classifies such rulings into three categories –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manifestations of intention in contracts, and internal management measures. A comparison is made between these circumstances in terms of the possibility of remedy. Finally, this article recommends the most appropriate remedy method among existing type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for each circumstance, so as to protect teachers’ righ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一項 研究背景 1 第二項 研究動機 5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10 第一項 研究目的 10 第二項 研究問題 13 第三節 名詞釋義 1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14 第五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15 第一項 研究方法 15 第二項 研究流程 16 第三項 研究架構 17 第二章 教師的身分與權益 21 第一節 教師作為專業人員的身分探討 22 第一項 教師的專業定位 22 第二項 教師專業自主的內涵與差異 23 第二節 教師兼具公務員身分的探討 28 第一項 概說 29 第二項 公務員的類型 29 第三項 小結 35 第三節 教師兼具勞動者身分的探討 38 第一項 教師的勞動地位與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38 第二項 教師的團結權 42 第三項 教師的協商權 46 第四項 教師的爭議權 53 第四節 小結 60 第三章 教師與學校間的聘任關係 63 第一節 聘任關係的定性 63 第一項 行政處分說 64 第二項 私法契約說 65 第三項 行政契約說 69 第四項 本文見解 73 第二節 教師聘任資格與程序 77 第一項 教師的資格取得與聘任程序 78 第二項 私校教師轉任公校須繳納離職證明書的爭議 81 第三項 小結 105 第三節 聘任關係的暫停與終止-解聘、停聘、不續聘的探討 106 第一項 解聘、停聘、不續聘的概念 107 第二項 解聘、停聘、不續聘的定性 113 第三項 主管機關核准的性質 132 第四項 救濟的時間、對象、標的與訴訟類型的選擇 138 第四章 教師的權利救濟 151 第一節 申訴程序的內涵 151 第一項 申訴的標的與類型 152 第二項 申訴程序的性質 153 第三項 申訴救濟的途徑 155 第四項 申訴與訴願制度的比較 167 第五項 小結 168 第二節 救濟事項的類型 169 第一項 懲處 172 第二項 年終成績考核 185 第三項 介聘 199 第四項 不服職務分派 202 第五項 請假假別 210 第六項 小結 211 第三節 訴訟類型的選擇 224 第一項 行政處分的措施 225 第二項 契約上意思表示的措施 226 第三項 內部管理措施 227 第四項 小結 22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229 第一節 研究結論 230 第一項 教師兼具專業人士、公務員與勞動者的身分 230 第二項 教師與學校間成立公法上的聘約關係,並據此開展後續的權利救濟 231 第三項 教師視該措施的性質循申訴或訴願程序救濟,再視情況提起行政訴訟。 233 第二節 研究建議 234 第一項 對實務現場的建議 234 第二項 對未來研究的建議 236 參考文獻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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