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
李嘉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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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
審檢人員國家賠償責任之研究--以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為中心 |
指導教授: | 洪家殷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系所名稱: |
政治學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論文出版年: | 2002 |
畢業學年度: | 90 |
語文別: | 中文 |
中文關鍵詞: | 國家賠償 、檢察官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二八號 、冤獄賠償法 、不起訴處分 |
論文種類: | 學術論文 |
相關次數: | 點閱:164 下載: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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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二八號認為「憲法所定平等原則,並不禁止法律因國家機關功能之差別,而對國家賠償責任為合理之不同規定。國家賠償法針對審判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尚未逾越立法裁量權範圍。」惟國家賠償法乃為保障人民權利不受國家不法侵害,以期符合民主法治而訂定,不應將國家賠償法與獨立行使審判及追訴工作之維護混為一談,即不應以國家賠償法之例外嚴格之構成要件規定,來保障司法權之獨立。國內學者亦認為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有超越立法裁量範圍之嫌。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對於法治國家要求對人民權利實質保障之原則,有著如何的影響與衝擊,應有待學說多加探討。
本文研究發現以為現行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立法理由須以「尊重裁判實質確定力、維護法安定性」為主軸,修正條文將「原裁判廢棄」之要件加入,並刪除「犯職務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始可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蓋因此乃增加憲法所規定之限制,對保障人民之權益尚屬不周。至於檢察官之國家賠償責任是否應該限縮,本文研究發現因我國刑事訴訟法立法例與德國、日本不同,將檢察官部分不起訴處分規定有實體確定力,因此本文以為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未為修正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效力前,不應未以法理考量而貿然刪除﹔至於維持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限縮檢察官國家賠償責任之實益,即在保護國家社會公益,因此本文以為在刑事訴訟法未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效力為修定前,應予增加一要件,即國家對該作成違法不起訴處分之檢察官有內部求償權時,再分他案檢察官對該違法執行職務之檢察官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以符國家公益之要求。
一、書籍
立法院公報第69卷第46、47、48、49、50、56、60期(台北:立法院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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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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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談檢察官之監督與制衡—兼論檢察一體之目的」,政大法學評論第59期,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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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方,「關於行政救濟採取雙軌制或單軌制問題之我見」,第1卷第9期,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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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德楊,「對檢察官改革之回應」,司法改革雜誌第15期,1998。
蔡麗照,「論西德國家責任法之修正與公務責任法之未來趨勢(上下)」,法學叢刊第123、1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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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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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庭熙,「論附第三人效果的行政處分」(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0)。
林明昕,「立法不法與國家賠償責任」(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
林鈺雄,「我國檢察官之法律地位—以指令權及其限制之探討為中心」(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1)。
林國漳,「檢察官不法與國家賠償」(台北: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
范文清,「司法不法與國家賠償」(台北: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
葉百修,「公務員不法行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77)。
程明修,「論已終結的行政處分之行政訴訟-兼論其違法性判斷作為國家賠償訴訟之先決問題訴訟」(台北: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
程春益,「法官之職務獨立與職務監督」(台北: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8)。
蔡志方,「法治國家中司法的任務」(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1)。
謝隆盛,「國家賠償法之研究」(台北: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