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
官秀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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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
教師管教權與學生教育權衝突之解決─兼論學生法庭之建構 |
指導教授: | 陳文政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系所名稱: |
政治學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論文出版年: | 2010 |
畢業學年度: | 98 |
語文別: | 中文 |
論文頁數: | 206 |
中文關鍵詞: | 教師管教權 、學生教育權 、法治教育 、學生法庭 、正當法律程序 |
英文關鍵詞: | teacher rights, student rights, law-related education, the student courts, due process of law |
論文種類: | 學術論文 |
相關次數: | 點閱:1304 下載: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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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隨著教師法及教育基本法等相關教育法令的修訂,教師與學生傳統的倫理關係逐漸法治化,在面臨大環境的改變,校園學生法庭是否能改變師生的角色,取代舊有的獎懲制度,平衡教師管教權與學生權利衝突,值得研究,是以本研究即從此一角度來探討學生法庭的建構意義及功能。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採取文獻分析法與深度訪談法。藉由文獻分析法,研究者針對主題進行資料蒐集,從而能夠清楚掌握當前法治社會下教師管教權及學生教育權的意涵;同時,經由深度訪談法,本文取得相關資料進而分析學校學生法庭之實施情形,並了解教師正當管教及保障學生權益之實效性,以及探討學生法庭成敗因素。
本研究之結果顯示:
一、從教師專業自主權的角度觀察,教師管教權之法位階應屬於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但教師管教權之行使,必須基於教育目的,在本質上為利他性質,管教權之行使必須考量學生的最大利益;在範圍上,管教權仍必須受法令及學校章則的監督限制。
二、學生之教育權即人民之教育權利,並以受教權為其核心概念,並可稱之為教育基本權;教育權係以學習權為其本質,顯現其以人民為教育主體的積極意涵。學校是學生的學習場域,是以,在學校中對於權利和人權的教導,就是確保學生學習權與受教權。
三、中小學教師管教權與學生教育權,在法律上屬於基本權利之衝突關係,此二者並無一定之優先保障順序,須視具體情況而定。儘管如此,國家可先以立法之方式解決大部分之衝突問題,在法律仍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尚可由人民權利保障之最後防線─司法機關衡量個案之具體事實,決定何者應予以優先保護。
四、學生法庭在校園內具有司法機關屬性,其性質雖偏重「管」,但實務上亦有「教」的作用。現有學生法庭之運作,在民主法治教育及道德教育兩方面已達到一定的實質成效。
五、然而,學生法庭並不能減輕教師的管教壓力。由於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在時間、專業、配合度等問題,再加上政府無法提供適當資源,學生法庭之持續運作有其困難。
In recent years, based on the amendment of The Teacher Education Law, the revision of Educational Basic Law and related educational bills, the cardinal eth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has been dominated by law. Can the role and the function of student courts take the place of the traditional discipline system to settle the conflicts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It is a worth studying issue. From this point of view, this research aims to investigate the constructive significance and function of the student courts in junior high schools.
This study adopted the method of “document analysis” to collect information, and the method made it possible for the researcher to grasp the meaning of “right to teach” for teachers and “right to be educated” for students. In the meanwhile, the method of “in-depth interview” was conducted by the author to analyze how the operation of student courts in the schools, and to probe to the merits and demerits of the student courts.
The main findings of this research include:
First, teacher’s power to discipline and educate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from the point of teacher’s autonomy. However, with the educational purposes, teacher’s above-mentioned power will be both altruistic and intrinsic, and the best benefits of students shoul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while wielding the power. In addition, it is limited by laws as well as school rules.
Second, educational right belongs to people, and the right to receive education is the core value of that. It is also called educational fundament right. Learning right is the intrinsic quality of educational right, revealing that people are the subjects of educational activities. Viewed from the fact that students learn in schools, entrenching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n school is to strive to ensure the protection of students’ rights.
Third, the conflict of right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is the conflict of constitutional basic rights between them. One is not inferior to the other. The conflict solution depends on the conditions of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Fourth, the role which student courts play is the judiciary in the campus. They are set up to “discipline students,” however, they act as a role to “educate students” in a practical sense. Pragmatically, student courts may facilitate the effect of democracy & law education as well as moral education.
Finally, the mechanism of student court is not able to alleviate the pressure of teachers. On the whole, due to the deficiency of legal profession among teachers, administrative staff and students, the cooperative difficulty among them in various aspects and lack of sufficient resources suppli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goal of student courts in Taiwan can not be carried out.
一 中文部分
三民書局大辭典編纂委員會(1985),《大辭典(全三冊)》,台北:三民。
王克難(2003)譯,(Alexander Sutherland Neill 原著),《夏山學 校(Summerhill)》,台北:遠流。
王澤鑑(1996),《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台北:作者自刊,初版。
毛連塭(1993),《國民小學學生管教問題調查研究》,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委託,未出版。
司法院(2005),法官辦理少年事件參考手冊。
臺灣中華書局辭海編輯委員會編(1970),《辭海(全三冊)》,台北:臺灣中華。
臺灣中華書局、美國大英百科全書公司譯(1989),《簡明大英百科全書中文版》,台北:臺灣中華。
史 英(1989):〈我們為什麼籌組人本教育基金會〉,《人本教育札記》:試刊號,頁4-6。
朱柔若譯(1996),Thomas Herzog 著,《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與資料分析》,台北:揚智。
冷則剛、任文姍譯(1998),Jorol B. Manheim & Richard C .Rich 著,《政治學方法論》,台北:五南。
李美枝(1985),《社會心理學》,台北:大洋。
李茂興、余伯泉(1995)譯,《社會心理學》,(Social Psychology. Elliot Aronson& Timothy D. Wilson & Robin M. Akert 原著),台北:弘智。
李惠宗(1999),《憲法要義》,台北:敦煌,二版。
李惠宗(2001),〈論比例原則作為刑事立法的界限—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七號
解釋評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8 期,頁23-38。
李彥慧(2004a),《從現代法治教育理念探討學生法庭之意義及其功能》,台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在職進修碩士論文(未出版)。
李彥慧(2004b),〈由學生自治論學生法庭之建制與功能—以台大學生法庭為例〉,《公民訓育學報》,第十五輯,頁169-189。
李建興(1989),《社會變遷與教育發展》,台北:幼獅。
李震山(1992),〈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中國比較法學會學報》,第13卷,頁15-49。
李震山(1995),〈基本權利之衝突〉,《月旦法學》,第1 期,頁60。
李震山(2000),〈行政法意義下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57 期,頁14-15。
李聰明(1999),《教育基本法釋義》,台北: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
呂來添(2001),《論中小學教師輔導管教之專業自主權—以教師法第16 條及第17 條為中心》,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呂淑貞(2003),《運用仲裁制度處理大學學生事務紛爭之可行性研究》,台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在職進修碩士班論文(未出版)。
邢泰釗(1999),《教師法律手冊》,台北:教育部。
邢泰釗(2004),《教師法律手冊(二版)》,台北:教育部。
吳清基(1990),〈校園民主化的理念與實施〉,《民主法治與教育》,中國教育學會主編,頁371-389。
吳清基(1987a),〈從社會變遷的觀點談學生權利問題〉,《研習資訊》,第3 卷,第4 期,頁3-6。
吳清基(1987b),〈學生權利的主要內涵分析〉,《研習資訊》,第3 卷,第6 期,頁3-4。
吳 鼎(1981),《輔導原理》,台北:五南。
吳清山(1996a),〈教師管教權責之探討〉,《初等教育學刊》,第5 期,頁123-136。
吳清山(1996b),〈從教師法談管教權限〉,《輔導通訊》,第45 期,頁13-16。
吳清山(1998),《學校效能研究》,台北:五南。
吳清山、林天佑(2005),〈教育名詞:友善校園〉,《教育資料與研究》,第62 期,頁177。
吳 庚(1996),《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台北:作者出版,增訂三版。
吳 庚(200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台北:三民書局,增訂七版。
吳信華(1999a),〈法治國家原則(一)—概說〉,《月旦法學雜誌》,第46
期,頁6-7。
吳信華(1999b),〈法治國家原則(四)—依法行政原則之一:概說及法律優位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55 期,頁2-3。
林三欽(2000),〈論基本權利之侵害〉,輯於李建良、簡咨修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際(第二輯)》,台北市: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頁439-470。
林文瑛(1992a),〈國高中體罰現象初探〉,《臺灣教育》,第488 期,頁12-17。
林文瑛(1992b),〈中國人的兒童教育觀初探—以體罰現象為基礎〉,《輔仁學誌—文學院之部》,第21 期,頁81-120。
林文瑛、王振武(1994),《教育的困境與改革的困境》,台北:桂冠。
林佳範(2000),〈「法治教育」或「教育與法治」—從教師管教行為淺談法
治教育之言教與身教〉,《公民訓育學報》,第9 輯,頁201-218。
林佳範(2002a),〈從「訓導」(Discipline)到「發展」(Development)的學生事務觀淺論學生權利的概念〉,兩岸三地大學校院學生事務學術研討會,台北:東吳大學。
林佳範(2002b),〈從「義務」到「權利」—淺論學生權利之概念〉,《兩岸三地大學校院學生事務學術研討會大會手冊暨論文集》,台北:東吳大學,
頁1-1 至1-13。
林佳範(2005),〈學生權利與校園規範-朝向法治國行政的校規制定與運作〉,《學生輔導》,第98 期,頁30-41。
林子儀等(1992),《美國學術自由法制之研究》,台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委託研究)。
林美伶(1999),《國中教師對管教權的認知與管教行為之研究》,彰化: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林 斌(2006),〈中英學生管教制度之比較研究—教育法學之觀點〉,《教
育研究期刊》,第52 輯,第4 期,頁107-116。
林志成(2004),〈從系統化的教育理論剖析體罰問題〉,《國教世紀》」,第211 期,頁81-88。
林孟皇(2000),《家長之公立學校選擇權》,台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林靜淑(1998),〈臺灣有關體罰教育政令之演變及其影響因素之探討〉,《新竹師院國民教育研究所論文集》,第3 輯,頁42-78。
林寶山、康春枝合譯(1995),J. Deway 著,《學校與社會—兒童與課程》,台北:五南。
林憲聰(2002),教師懲戒行為與刑法,台南: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林紀東(1990),《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意(一)》,台北:三民。
邱聯恭(1997),《程序制度機能論》,台北:作者。
周志宏(1997),《教育法與教育改革》,台北:稻鄉。
周志宏(1999),〈社會權:總論、教育權〉,《月旦法學雜誌》,第48 期,頁127-135。
周志宏(2003),〈析論我國學生懲戒制度之法律問題〉,收錄於氏著,《教育法與教育改革》,台北:高等教育文化。
涂懷瑩(1986),《行政法原理》,台北:五南。
施啟揚(1987),《民法總則》,台北:三民,四版。
拱寶善(1983),〈從倫理的觀點談人權〉,載於氏著,《倫理為本談教育》,台北:臺灣開明書局。
洪鼎堯(2002),《從現代法治理念探討我國高中學生之申訴制度-以台北市高中為例》,台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訓系碩士論文(未出版)。
徐永誠(2006),《懲罰與教育:以洛克的觀點為例》,台北:師大書苑。
夏征農(1992),《辭海》,台北:東華。
孫邦正(1992),《教育概論》,台北:臺灣商務。
韋洪武(2006),〈從學術觀點看—校園人權理論〉,載於《校園青少年人權
手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自主學習促進會發行。
荊知仁(1991),《美國憲法與憲政》,台北:三民。
秦夢群,(1989):_______〈從美國法院判例看學校體罰與搜捕學生的政策〉,《教育資料文摘》,第24 卷,第4 期,頁36-44。
秦夢群(1997),《教育行政—實務部分》,台北:五南。
秦夢群(2004),《美國教育法與判例》,台北:高等教育。
高金桂(1992),《問題行為學生類型及其成因之研究》,教育部訓育委員會。
翁岳生(1982),〈論特別權力關係之新趨勢〉,載於氏著《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台北:作者。
翁瑞美(2005),《班級法庭對國小學生法治知能及其相關影響之行動研究》,高雄: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未出版)。
陳志華(1983),《美國勞資仲裁》,第9 卷,第1 期,頁51-65。
陳奕文(2003),《中小學學生申訴制度之研究—以兒童少年教育權為中心》,
嘉義: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陳伯璋(1999),〈九年一貫課程的理念與理論分析〉,《九年一貫課程研討會論文集(上)—邁向課程新紀元》,台北市:教研學會,頁10-18。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等合著(1993),《民法親屬新論》,台北:三民。
陳榮華、盧欽銘、洪有義、陳李綢(1980),〈教師、學生及家長對體罰意見的調查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學報》,第13 卷,第1 期,頁
57-74。
陳新民(1991),《行政法學總論》,台北:三民。
陳新民(1995),《行政法學總論(修訂五版)》,台北:三民。
陳新民(2001),〈國家的法治主義—英國的「法治」(The Rule of Law)與德國法治國之概念比較〉,輯於著者主編《法治國家論》,台北:學林。
陳新轉(1998),〈從校規之內涵與實務評析國中管教懲罰辦法〉,《教育研究資訊》,第6 卷,第4 期,頁48-68。
陳愛娥(1988),〈論法治主義涵義之演變〉,《憲政時代》,第13 卷,第3期,頁75-76。
陳愛娥(1997),〈自由-平等-博愛—社會國原則與法治國原則的交互作用〉,《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6 卷,第2 期,頁121-141。
陳巨峰(2005),《中學師生衝突成因及教師因應策略之研究》,台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陳怡凱(1995),《基本權衝突之研究—以德國法為中心》,台北:國立臺灣
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陳怡如(2007),〈司法院大法官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之探究〉,《弘光人文社會學報》,第6 期,頁179-206。
莊繡霞(1995),《論學生基本權之保障:若干教育法制之憲法問題》,台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許育典(1994),《論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法規範》,台北: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許育典(1999a),〈從「人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上)—建構多元文化國的教育基本權核心以及教育行政中立與寬容原則〉,《月旦法學》,
第49 期,頁116-126。
許育典(1999b),〈從「人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中)—建構多元文化國的教育基本權核心及教育行政中立與寬容原則〉,《月旦法學》,第
50 期,頁152-158。
許育典(2000a),〈在學關係之法律性質〉,收錄於《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台北:五南,頁1336。
許育典(2000b),〈中小學的教育改革問題與教育基本法的實踐〉,發表於《「教育法學學術研討會」》(第二場報告)(曾華松主持),台北: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
許育典(2002),《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
台北:高等教育文化公司。
許志雄(1995),〈人權規定之第三人效力〉,《月旦法學雜誌》,第1 期,頁59-60。
許志雄(2000),〈制度性保障〉,輯於《月旦法學教室(1)公法學篇》,台北:元照,頁36-37。
許宗力(1999),〈基本權的功能與司法審查〉,氏著《憲法與法治國行政》,台北:元照,頁153-178。
許慶雄(1991),《社會權論》,台北:眾文。
許禎元(2005),《教師與教師法制》,台北:雙葉。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1995),《教師管教學生的權限與問題》,台北:教育部。
張秀敏(2003),〈學生行為管教的方法與策略〉,《國教天地》,第152 期,頁8-19。
張民杰(1993),《美國聯邦法院學生自由權判例之研究》,台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張春興(1976),《心理學》,台北:東華,初版。
張春興(1994),《教育心理學—三化取向的理論與實踐》,台北:東華。
張春興(1998),《現代心理學》,台北:東華。
張清濱(1999),〈學校效能與教育評鑑〉,載於《學校行政與教育革新》,台北:臺灣。
馮莉雅(1996),〈高雄市國中教師體罰觀念與教師角色自我觀念之調查研究〉,《教育資料文摘》,第38 卷,第3 期,頁61。
馮觀富(1997),《輔導原理與實務》,台北:心理,初版。
黃 玉(2002),〈大學生發展理論與應用再探〉,載於林至善主編,《學生事務與社團輔導第二輯》,台北:東吳大學。
黃維明、何琦瑜(2007),〈零體罰時代,孩子怎麼管教?〉,載於《教出品格力》,台北:天下雜誌。
黃旭田(2007),〈老師輔導管教的法律基礎〉,收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著,《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校園法律實務與理念》,增訂二版,台北:五南。
黃東熊(1992),〈日本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下)〉,收於《中興法學》,第34 期,頁65-176。
黃東熊(1997),《日本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台北:中興法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文〉,《監察院公報》,第2091
期,頁235。
黃馨儀(2000),〈論我國中小學教師管教權之內涵〉,《三民主義學報》,第20 期,頁16-38。
黃馨儀(2007),《論我國中小學教師管教權之合理界限》,台北:臺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湯梅英(2001),〈落實教育基本法對學生學習權與受教育權的保障〉,《教育研究月刊》,第84 期,頁61-73。
游湧志(2002),《開平經驗與臺灣教改的「教師角色」—以建構學生法庭的
行動為例》,台北: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傅木龍(1999),〈以專業管教掃盡體罰陰霾」—讓我們平心靜氣看待「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學生輔導雙月刊》,第52 期,頁92-100。
曾大千(2003),學生法制之研究:以中小學校規為取向,台北:政治大學教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未出版)。
曾增福(2004),《桃園縣國民中學校長教學領導與學校效能關係之研究》,台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民教育研究所碩論文(未出版)。
楊夢茹譯(2007),Bernhard Bueb 著,《有紀律的孩子更優秀》,台北:先覺。
董保城(1995),〈論教師法「教師輔導與管教」〉,《政治大學法學評論》,第54 期,頁122。
董保城(1996),〈論教師法「教師輔導與管教」〉,載於《教育法與學術自由》,台北:月旦。
董保城(1997),〈德國教育行政「法律保留」之探討〉,收錄於《教育法與學術自由》,台北:月旦。
廖家慧(1993),《國小教師校園法律知識之相關研究》,台南師範學院社會教育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
管秋雄(1996),〈從輔導的觀點談學校管教〉,《臺灣省中等學校輔導通訊》,第45 期,頁17-23。
畢恆達(1995),〈生活經驗研究及反省:詮釋學的觀點〉,《本土心理學研究》,第4 期,頁45-50。
歐陽教(1996),〈體罰問題與學生管教〉,發表於1996 年「春風化雨,點石成金-面對學生管教問題系列」研討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中心主
辦,1996 年6 月8 日)。
劉鑫楨(2005),《論裁量處分與不確定法律概念》,台北:五南。
蔡志方(1993),〈從人性尊嚴之具體化,論行政程序及行政救濟法之應有取向〉,載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一)》,台北:三民。
蔡茂寅(1995),〈在學關係與司法審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評
釋〉,《月旦法學雜誌》,第4 期,頁60-63。
蔡茂寅,(2000),〈比例原則的界限與問題性〉,《月旦法學雜誌》,第59期,頁30-31。
薛化元(1990),《教師地位與權利義務》,國策中心。
薛化元等著(1997):《教師地位與權利—以臺灣中小學教師為中心》,台北:業強,初版。
鄭添壽(2004),《桃園縣國民小學校長課程領導與教師文化關係之研究》,新竹:國立新竹師範學院進修部學校行政碩士班碩士論文(未出版)。
簡茂發(1990),〈教育的心理學基礎〉,載於黃光雄主編:《教育概論》,台北:師大書院。
簡茂發(1997),〈教師管教學生範圍之界定座談會〉,《師說》,第105 期,頁16-17。
謝世憲(1994),〈論公法上之比例原則〉,輯於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台北:三局,頁117-137。
謝瑞智(1992),《教育法學》,台北:作者。
謝瑞智譯,(1993),橫川敏雄著,《公正的審判》,台北:商鼎。
謝瑞智(1996),《教育法學》,台北:文笙。
謝孟勳(2007),《我國中小學教師懲戒權之研究》,桃園: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謝淑玲:《國中小教師對九年一貫課程態度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羅傳賢(1985),《美國程序法論》,台北:五南。
羅傳賢(1997),《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台北:五南。
羅傳賢(2001),《行政程序法論》,台北:五南。
羅傳賢(2002),〈程序正義與行政程序法〉,《立法院院聞》,第30 卷,第6 期,頁65-78。
蘇永欽、陳義彥(1997),《法治認知與臺灣地區的政治民主化:從人民的執法行為探討》,行政院國科會專題研究報告。
嚴厥安、周志宏、李建良(1996),《教育法令之整理與檢討—法治國原則在
我國教育法制中之理論與實踐》,台北市: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
顧景怡(2007),〈自由中學習自治〉,載錄自吳毓珍,何琦瑜主編,《教出品格力—零體罰時代,孩子怎麼教?》,台北:天下雜誌
二、英文部分
Biehler. R. F. & Snowman.J.(1990), Psychology applied to teaching, Boston:Houghton Mifflin.
Charles, C. M. (1999), Building classroom discipline(6th ed.), New York:Longman.
Clarke, D. & Murray A(. eds.)(. 1996), Developing and implementing a whole-schoolbehaviour policy, London: David Fulton Publishers.
Dahl, R. A. (1963), Modern political analysis, Englewood Cliffs, N. J.: Prentice Hall,Inc.
Edmonson,J. B.(1929), Old methods versus the new in school Discipline, The Nation’s Schools4.
Evans, N., J.,Forney, D. S., & Guido-DiBrito, F.(1998), Student development in college: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 San Francisco:Jossey-Bass, 171-185.
Fisher, R. J.(1976).Third party consultation:A skill for professional psychologistsincommunity practice,Professional Psychology, 7, 344-351.
Imber, M., & Geel, T. V.(2000). Education Law(2nd ed.).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Inc.
Komives, S. R., Woodard.U.B.Jr.; and Associates(Eds.)(4th ed.)2003), Legal Foundation of Student Affairs Practice, In Student Services:A Handbook for the Profession, 136.
Lindgren, H. C. & Suter, W. N.(1985), Educational psychology in the classroom ,Monterey, CA:Brooks/Cole.
McCLINTOCK(1980),Discipline as a development intervention in W.H.Morrill,J.C,
Hurst, & E. R. Oetting.(Eds.), 241-253, Dimensions of Intervention for Student Development(2-2), New York: John Willey & Sons. Pennsylvanic 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Guidelines for School Dicipline.(Harrisburg,De Author,1976)153-156.
Peters, R. S.(1966), Ethics and Education, 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 Ltd.
Pruitt, D. G.,& Johnson, D. F.(1970), Mediation as an aid to face saving in negotiation,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4,239-246.
Simpson, J. A. & Weiner, E. S. C.(eds.)(1989), 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2nd ed.), Oxford:Clarendon Press.
Stader, David L.(2001), Responding to Student Threats: Legal and Procedural Guidelines for High School Principals, Washington,D.C.: The Clearing House.Vol.74(4), pp.221-224.
Valente, William D.(1987), Law in the School. Columbus, Ohio: Merrill.William , M. G.(1995), The Search for reasonableness:Legal is sues in student discipline, School Business Affair. 61(7):18-21
Wolfgang, C. H.(1995), Solving discipline problems: Methods and models for today’s teacher(3rd ed.), Boston, MA:Allyn and Ba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