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
徐嘉鴻 Hsu, Chia-H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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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
校園性平事件的調查程序實踐之研究 |
指導教授: |
林安邦
Lin, An-Pan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系所名稱: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Department of Civic Education and Leadership |
論文出版年: | 2019 |
畢業學年度: | 107 |
語文別: | 中文 |
論文頁數: | 131 |
中文關鍵詞: | 校園性平事件 、調查程序 、焦點座談法 |
DOI URL: | http://doi.org/10.6345/NTNU201900251 |
論文種類: | 學術論文 |
相關次數: | 點閱:172 下載: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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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2004開始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剛開始稱為兩性平等教育法),對我國校園在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奠定一套SOP的架構,也成為法入校園的ㄧ個例子。研究者自2008年擔任教師以來,至今已有八年學務處經驗,這八年學務工作期間,除第一年擔任調查會逐字稿謄稿人外,其餘時間擔任過性平業務承辦專人(生活教育組長)、性平會執行秘書(學務主任),這期間處理不少件校園性平事件,發現性平法對學校影響最大的也讓老師們印象深刻的,就是規定於該法第四章有關校園性平事件的處理機制、程序與救濟方法。
基於研究者自身經驗,本研究首先進行文獻探討,去探討現行調查程序中,實務現場第一線處理人員可能遭受之困難,除分析或整理學術論文及期刊文章,另參照教育部現行函釋和自身經驗,試著整理出第一線處理人員可能遭受之困難,並將這些問題擬成訪談大綱。
以焦點座談方式,邀請實務現場性平人員,針對文獻分析發現的問題進行討論,再試著分析整理訪談內容,期望能發現實務現場所遇到之困難並嘗試提出解決之道。
本研究發現:1、現行性平法有關「調查」定義不明,當調查權只屬於性平會(和調查小組)時,在實務運作上會產生相當之困難。2、現行性平法在申請或調查之期限上並未予以限制,在某些情況下造成行政資源之浪費。3、關於人員迴避之狀況,法令應該更明確規範。4、教師有無擔任性平委員之義務?法令並無明文,但若性平會屬教育之重要一環,應強制或鼓勵教師參與。5、有關保全證據方面,性平法並無相關規定,應明訂相關保全證據規定,讓第一線人員能於必要時保全證據,以利後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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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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