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
康惠根 KANG, HUI-G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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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
指事綜論 |
指導教授: |
李國英
Li, Guo-Ying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系所名稱: |
國文學系 Department of Chinese |
論文出版年: | 1988 |
畢業學年度: | 76 |
語文別: | 中文 |
論文頁數: | 488 |
中文關鍵詞: | 文字學 、指事 、六書 、造字 |
論文種類: | 學術論文 |
相關次數: | 點閱:103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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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約十三萬字,凡分五章。主旨在對六書指事作一綜合性之探究,冀能藉以明其
義例,並以究指事與其他各書造字方法之殊異,以解前人之駁離誤謬,而使後之學者
或可有所持循焉。
第一章「指事源起」:本章綜薈前人之說,分別論述其得失,詳加考辨,以深指事文
之所源自,而得結論:綜觀各家之說,具各執一偏,而不一見有能周者,余以為結
繩、契刻符號與圖畫並為指事文之濫觴,揆諸事實、衡諸情理,皆無乖悖,即此一見
,已發前人之未發。至所謂「指畫以見意」與「加物於象形」等說,則指事造字之法
,而非由遞嬗者也。且「加物於象形」亦當云「加虛象之體於文」,蓋指事不唯有從
一獨體象形以造字者,亦有從一獨體指事文而作者也。
第二章「指事之義界」:本章綜列前修之說,分別論辨其是否,以正定指事之義界,
釐明其與象形、會意、形聲之畦界,而所得之結論以為:
一、其與象形耑在取虛象與實象以造文之別。二者並可復為獨體、合體、變體,而象
形又多省體之一例。其合體者,則視所益不成文之體為虛象、為實象以煥別也。
二、其與會意則在指事即或為合體者,亦止含一文,會意則必合二以上之文或字,以
是指事不得謂有兼會意之一例,而會意則有附加指事以結體者。
三、其煥別於形聲者,則耑視是否具有聲文之別。凡有聲文者胥當視為形聲,此亦形
聲之異於象形、會意者也。基於此,自來治小學者,皆宗段氏玉裁以象形、指事為獨
體之文,會意、形聲為合體之字說,且視所謂之「體」為具獨立音義之文字,然而象
形、指事固有合體以構形,而形聲亦有形符不成文之一例,是故,段氏以「獨體為文
、合骿為字」以言文與字之別異,固無不是,而以指事為文,以其即有合體之一例,
要不能析出二文,倘不苛究,尚可允其說,然謂形聲為字,則頗有可議,此一察微之
得,實破近二百年來學者硜硜奉為圭臬之謬說者也。
第二章「指事之分類」:許敘說文以「視而可識,察而見意」為指事之義界,實過於
虛泛,而無由見其底蘊,以致自來言指事,即能不囿於其說者,亦多出於肊為妄斷,
或失之簡略,或流於龐雜,且多止就指事之合體一耑立言,縱有偶能明其義界者,而
所列之字例又每多不符。本章乃比敘前賢之說,分別加以論辨,或證成其說,或駁其
謬誤,而得結論以為:指事可析為獨體、合體與變體三類,並分別設例詳其義界。
第四章「指事釋例」:本章乃據二、三兩章所得之結論,通檢說文所載之凡依指事三
類造字之法者,上溯甲金古文與篆體比列,一以見其形體之遞變,一以據形以究義,
並綜述前廿之說,上求下索,探本究源,一一詳加考辨,務求其形義相符,義例相合
,縱或偶有失察,諒亦不致於乖戾荒謬,而於前修論著,或不無勘誤補闕之功也。乃
若有實當屬指事,而但以其形構確有無由辨知其造字之先後,且於甲金載籍又無可徵
考,而難斷其指事類屬者,並附存疑於後。
第五章「辨」:本章檢說文誤釋其形構以為指事者,旁徵博引,詳加考辨,以正許
說之謬,而使歸於六書之所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