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
張穎德 CHEONG YING 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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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
唐代「判」中官員的公罪與私罪 -以《文苑英華》為中心- |
指導教授: | 陳登武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系所名稱: |
歷史學系 Department of History |
論文出版年: | 2014 |
畢業學年度: | 102 |
語文別: | 中文 |
論文頁數: | 115 |
中文關鍵詞: | 唐代判文 、官員 、公罪 、私罪 |
論文種類: | 學術論文 |
相關次數: | 點閱:135 下載: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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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文是唐代科舉考試科目之一。出題者取材州縣疑獄、史籍故事、經籍典故為題假設兩造疑難之情境,考察應試者對案件的判決能力。若將每一道判題視為一個犯罪案件的「案件事實」,則應試者乃扮演者斷案司法官的角色。唐代每一道判題未有預設標準答案,以「文理優長」為善。所以每一個應試者皆可直抒己見,使判文的內容成為考察當時士人思想的管道。
應試者有尚未身具功名的讀書人,也有尋求更上一層樓的官員等。身份上,他們在未來都可能是身懷某一職責的官員。因而有大量的判題,乃以官員身份為主體。其中一類,是涉及官員的犯罪行為。藉由唐代的觀念,本文將涉及官員犯罪的判題分作「私罪」與「公罪」案件兩個類別。
所謂「公罪」,乃是官員因公事職務上的錯誤、工作闕失等,不帶有私情自利的因素;而「私罪」,則是官員諸種利用權勢,透過貪污、擅權等手段謀取私利的犯罪行為。藉由對此類判題的觀察,可以得知時人所重視的議題與事務,也由應試者對判題所作對答,則可了解當時士人的法律觀念與思想,以及時人是如何透過儒學與法學的融合,對案件進行判決。
(一)、基本文獻:
(漢)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
(漢)許慎、(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漢)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
(劉宋)范曄,《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
(劉宋)劉義慶、(梁)劉孝標注、余嘉錫箋疏、周祖謨等整理《世說新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
(梁)沈約著,《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
(唐)白居易著、朱金城箋校,《白居易集箋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
(唐)杜佑著,《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
(唐)房玄齡等撰,《晉書》,臺北:中華書局,1974年。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
(唐)吳競,《貞觀政要》,臺北:黎明文化,1990年。
(唐)蕭嵩,《大唐開元禮》,東京:汲古書院,1972年。
(唐)歐陽詢,汪紹楹校,《藝文類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後晉)劉昫,《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
(宋)王溥,《唐會要》,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
(宋)王欽若等撰,周勛初等校定,《冊府元龜》,南京:鳳凰出版社,2006年。
(宋)司馬遷《資治通鑑》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宋)李昉等編,《太平御覽》,臺北:商務印書局館,1975年。
(宋)李昉等編,《文苑英華》,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
(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
(宋)鄭樵,《通志》,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7年。
(宋)鄭克編撰,劉俊文校注《折獄龜鑑譯註》,臺北:漢京出版社,1992年。
(宋)宋敏求,洪丕謨、張伯元、沈敖大點校,《唐大詔令集》,上海:學林出版社,1992年。
(宋)李希泌主編,毛華軒、李成寧、張椒華、周天、李維萌、但召威編,《唐大詔令集補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臺北:台灣商務,1987年。
(明)徐師曾著,羅根澤點校,《文體明辨序說》,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8年。
(清)董誥等編,《全唐文》,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
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
仁井田陞著、栗勁等譯,《唐令拾遺》,長春:長春出版社,1989年。
仁井田陞著、池田溫編輯代表,《唐令拾遺補》,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
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
(二)、專書:
1.中文專書
王立民,《唐律新探》,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王清雲,《漢唐文官法律責任制度》,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
王勛成,《唐代銓選與文學》,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語言研究中心編,《語言與法律研究的新視野——語言與法律首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2。
余英時,《中國思想傳統的現代詮釋》,臺北:聯經出版社,2004年。
汪世榮,《中國古代判詞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
吳磊,《中國司法制度》,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
柳立言主編,《傳統中國律的理念與實踐》,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8年。
胡滄澤,《唐代御史制度研究》,臺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
高明士主編,《唐律與國家社會研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1999年。
高明士主編,《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為中心》,臺北:五南圖書公司,2003年。
高明士主編,《中國傳統政治與教育》,臺北:文津出版社,2003年。
高明士主編,《東亞文化圈的形成與發展──政治法制篇》,臺北:國立台灣大學出版中心,2005年。
高明士主編,《東亞傳統教育與法制研究(二)》,臺北:國立台灣大學出版中心,2005年。
高明士,《律令法與天下法》,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2012年。
高明士,《唐律與國家秩序》,臺北:元照出版社,2013年。
高潮、馬建石,《中國歷代法學辭典》,天津:南開大學,1989年。
陳登武,《從人間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會與國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2006年。
陳登武,《地獄‧法律‧人間秩序—中古中國的宗教、社會與國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2009年。
夏炎,《唐代州級官府與地域社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
夏婷婷,《唐代擬制判決中的法律發現-對唐代判詞的另一種解讀》,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年。
張舜徽著,《說文解字約注》,武漢:華中師範大學,2009年。
張玉興,《唐代縣官與地方社會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
張文昌,《唐代禮典的編篡與傳承:以《大唐開元禮》為中心》,臺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08年。
張榮芳,《唐代京兆尹研究》,臺北:學生書局,1987年。
張國剛,《唐代官制》,西安:三秦出版社,1986年。
參張澤咸,《唐五代賦役史草》,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
曹漫之,《唐律疏議譯註》,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
喬偉,《唐律研究》,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
黃源盛主編,《漢唐法制與儒家傳統》,臺北:元照出版社,2009年。
黃源盛主編,《唐律與傳統法文化》,臺北:元照出版社,2011年。
彭炳金,《唐代官吏職務犯罪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
楊鴻烈,《中國法律思想史》,臺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5年。
臺師大歷史系等主編,《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天聖令論集(上)(下)》,臺北:元照出版社,2011年。
廖名春《《周易》經傳與易學史續論》,北京:中國財富出版社,2012年。
劉愫貞,《判詞語體研究》,成都:巴蜀書社,2009年年。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上、下)》,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
劉俊文,《唐代法制研究》,臺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
賴瑞和,《唐代基層文官》,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
錢大群,《唐律疏義新注》,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
錢大群、郭成偉,《唐律與唐代吏治》,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
錢大群、艾永明,《唐代行政法律研究》,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6年。
2.日文專書
滋賀秀三,《中國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東京:東京大學,1993年。
(三)、期刊論文:
1.中文期刊論文
付興林,〈白居易《百道判》的藝術成就〉,《南都學壇》,2006年1期,頁78-82。
田振洪,〈從書判看唐代的損害賠償制度〉,《燕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3期,頁124-127。
向群,〈唐判論略〉,《華學(第二輯)》,1996年,頁356-366。
任紅敏,〈唐代選官制度及社會風尚對唐判創作的影響〉,《中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5期。
李雪華,〈唐代文官銓選制度芻議〉,《西南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1986年1期,頁86-89。
汪世榮,〈中國古代的判例研究-一個學術史的考察〉,《中國法學》,2006年第一期,82-89。
吳承學,〈唐代判文文體及其源流研究〉,《唐代文學研究》第八輯,頁142-160。
邵治國,〈唐代監獄制度述要〉,《河北師範大學學報》第27卷第6期,2004年。
苗懷明,〈中國古代判詞的發展軌跡及其文化蘊涵〉,《廣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
苗懷明,〈中國古代判詞的文學化進程及其文學品格〉,《江海學刊》,2000年5期,頁156-160。
苗懷明,〈唐代選官制度與中國古代判詞文體的成熟〉,《河南社會科學》,2002年1期,2002年,頁17-19。
孟憲實,〈府兵「番上」新解〉,《歷史研究》2007年第2期,頁76-77。
段俊傑,〈中國古代判詞的「文采」與「清明」〉,《大眾商務》,2010年第5期,頁166。
姜小東,〈判詞的歷史沿革及其在宋代的發展〉,《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學報》,2012年2期,頁148-154。
徐燕斌,〈穿行在禮與法之間——《龍筋鳳髓判》所揭示的唐代官吏的司法觀〉,《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3期,頁16-20。
桂齊遜,〈《唐律.衛禁律》沿革考〉,《中國中古史研究》第7期,2007年,頁115-117。
桂齊遜,〈《唐律.職制律》沿革考〉,《通識研究專刊》第12期,2007年,頁63-92。
桂齊遜〈唐律懲處「貢舉非人」與「考選不實」相關規範試析〉,《史學彙刊》第二十期。
夏婷婷,〈唐宋判書的司法文化分析〉,《瀋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4期,頁65-67。
夏婷婷,〈論《龍筋鳳髓判》中對案件事實的推理〉,《當代法學》,2011年1期,頁28-33。
夏婷婷,〈論唐代判詞中的維理解釋〉,《法制與社會》,2011年9期,頁11-12。
夏婷婷,〈成官之關鍵與為官之根本——論「判」在唐代官吏管理制度中的作用及價值〉,《山東師範大學學報》,2012年6期,136-142。
夏婷婷、霍存福,〈論唐代張鷟判案擇律的方法與技巧——以《龍筋鳳髓判》為研究中心〉,《求索》,2013年5期,頁77-79。
陳登武,〈唐代的獄政與監獄管理〉,《興大歷史學報》,第36期,2006年,頁453-492。
陳登武,〈再論白居易「百道判」--以法律推理為中心〉,《台灣師大歷史學報》,第45期,2011年,頁41-72。
陳登武,〈從地獄審判的書寫看唐代司法收賄現象〉,《法制史研究》,第22期,2012年,頁31-51。
陳登武,〈白居易〈百道判〉中的禮教思想〉,《法制史研究》,第23期,2013年,頁113-143。
陳勤那,〈唐代試判文的分類及其難易變化〉,《河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第1期,頁152-154。
陳銳,〈唐代判詞中的法意、修辭與邏輯--以《文苑英華‧刑獄門》為中心的考察〉,《法制史研究》,第21期,2012年,頁97-142。
黃慶豐,〈論唐文書法律制度:以《百道判》為文本考〉,《求索》,2012年11期,頁86-88。
董念清,〈從唐代的判集看唐代對法律的適用〉,《社科縱橫》,1996年1期。
趙久湘,〈唐代擬判體例文辭探析〉,《重慶交通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1期,頁100-103。
齊陳駿,〈讀伯3813號《唐判集》劄記〉,《敦煌學輯刊》,1996年第1期,頁14-19。
蔣信,〈張鷟及其《龍筋鳳髓判》整理研究述略〉,《綿陽師範學院學報》,2013年3期,頁67-73。
劉小明,〈《文苑英華》判文中所見唐代官吏失職犯罪〉,《河北工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8卷第4期,2011年,頁71-73。
劉小明,〈《文苑英華》判文中所見的唐代官吏經濟犯罪和司法犯罪〉,《華東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六期,2010年,頁71-76、92。
劉愫貞,〈中國歷代判詞語言的法文化現代價值〉,《美中法律評論》,2007年第7期,頁1-11。
潘春輝,〈P.2979《唐開元廿四年岐州郿縣縣尉牒判集》研究〉,《敦煌研究》2003年第5期,頁77-84、111。
霍存福,〈張鷟《龍筋鳳髓判》與白居易《甲乙判》異同考〉,《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02期,頁45-52。
霍存福,〈《龍筋鳳髓判》判目破譯──張鷟判詞問目源自真實案例、奏章、史事考〉,《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02期,頁19-27、94
蹇長春,〈《百道判》及其學術價值——兼論白居易的早期思想〉,《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84年3期,頁44-56。
譚淑娟,〈隸事的變體與範式的立則——張鷟《龍筋鳳髓判》的性質及創作分析〉,《貴陽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3期,頁63-67。
譚淑娟,〈《龍筋鳳髓判》的文學特徵〉,《貴陽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3期,頁62-64。
譚淑娟,〈試論唐代科判與唐代法律的關系—以《文苑英華》中的判文為例〉,《安順學院學報》,2009年6期,頁74-77。
譚淑娟,〈從敦煌判文殘卷看唐代判文體的發展〉,《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2期,頁111-112。
2.日文期刊論文
仁井田陞,〈唐代の封爵及び食封制〉,《東方學報》東京第10之1冊,1939年。
布目潮渢、大野仁,〈白居易百道判釋義(五)〉,《攝大學術》B2,1984年,頁78-92。
市原亨吉,〈唐代の「判」について〉,《東方學報》(京都),第33號,1963年3月,頁119-198。
瀧川政次郎,〈龍筋鳳髓判について〉,《社會經濟史學》,第10卷第8號,1940年11月,頁747-774。
瀧川政次郎,〈文苑英華の判について(上、下)〉、《東洋學報》,第28卷第1、2號,1941年2、6,頁1-35、頁190∼213。
瀧川政次郎,〈唐判集の緊急避難事件の判決に就いて〉,《國學院法學》,第16卷第1號,1978年7月出版,頁1-16。
(四)、學位論文:
何美慧,〈唐代司法與監察制度之間的關係-以唐律上官吏犯罪懲治為中心〉,中國文化大學博士論文,2002年。
桂齊遜,〈唐代「判」的研究-以唐律與皇權的互動關係為中心〉,中國文化大學博士論文,1995年。
陳勤那,〈唐代試判研究〉,鄭州大學博士論文,2013年。
陳登武,〈唐代司法制度研究-以大理寺為中心〉,中國文化大學碩士論文,1991年。
馬翱翔,〈《唐律》官吏職務犯罪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中心的考察〉,鄭州大學碩士論文,2011年。
張廣濟,〈唐代判文獻及其社會控制思想研究〉,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07年。
傅安良,〈唐代的縣與縣令〉,中國文化大學碩士論文,1993年。
廖祖威,〈唐代軍法與案例探討〉,國立中正大學碩士論文,2004年。
曹芳寧,《唐五代量詞研究》,天津:南開大學博士論文,2010年。
趙靜,〈司法判詞的表達與實踐——以古代判詞為中心〉,復旦大學碩士論文,2004年。
劉小明,〈唐代判文研究〉,北京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9年。
劉小明,〈唐宋判文研究〉,華東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
譚淑娟,〈唐代判文研究〉,西北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