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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陳順和
CHEN, SHUN-HE
論文名稱: 我國中小學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指導教授: 黃昆輝
Huang, Kun-Hui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教育學系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畢業學年度: 80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70
中文關鍵詞: 國民小學教育權利義務教育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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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研究基本上是以文獻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探討我國中小學教師權利與義務的理論
    依據及其內涵。比較德、日、美三國法制,並對我國現行法與擬議中之「教師法」加
    以檢討。論文分六章,臚陳其點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論文架構。
    第二章「理論依據」:本章分別從開放社會及法律的觀點加以申論,其旨在建構我國
    教師權利與義務的理論依據。前者闡明影響教師權利與義務之因素並非孤立,有其傳
    統文化與社會環境之背景。後者以我國最高實定法憲法探求教育事項權限之分配,並
    從教育權理論、教師聘任之法源、教師與學校之關係,為教師的地立、權利、義務尋
    求合理的定位。
    第三章:「權利與義務之內涵」:本章為現行法制下我國中小學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內
    涵之分析。其重點在於憲法、法律、行政法令上規定之公權,並援引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解釋、法院判判以為左證。惟民法、刑法及聘用契約所規範者,僅於必要時加以概
    述,於此不贅。
    第四章「德日美三國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本章共分六節,首先闡述德日美三國法制
    之背景與教育制度之特色,其次說明教師之地位,再次探討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之內涵
    ,並特別申明各國教師權利之保障措施。最後並以我國與德日美三國教師之權利義務
    ,分別從教師之法律地位、實體權利與義務之保障與規範、權利保護等三個向度作一
    比較,以為五、六章討論之基礎。
    第五章「教師法草案之分析與討論」:以教育部八十三年三月公布之「教師法」草案
    初稿為藍本,就教師的身分與地位、資格檢覈、聘用、服務、俸給、進修、績效評量
    、退休撫卹資遣及保險、專業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事項,申述其立法要旨,並加以討
    論批判。
    第六章「結論」:歸納前五章研究之結果,分別從教師之法律地位、教師之權利保障
    、教師之教育自由、教師之勞動三權、教師之政治活動、教師之義務等六方面提出研
    究結論,供作研訂教師法制、規範教師權利與義務之參考。
    經由研究得知以下結果:
    一、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之內涵:深受一國文化傳統,現代社會特徵,立國精神與政治
    制度之影響。因此,中德日美在教育制度、教育人事規劃上各有不同之背景與特色。
    但無論就任何一個角度觀察,保障教師之基本人權,維護教育專業尊嚴,忠實履行義
    務,顯為共同之趨勢。易言之,特別權力關係之法理應予修正,聘任契約之內容應有
    適度之規範,義務應忠實履行。
    二、教育權:教育權究屬國家、國民或教師之爭論並無多大意義,因為憲法條文上並
    無任何條文足以說明教育權之獨立性。憲法對教育之保障,應用國家、社會、學校、
    家長、學生間之利益相互衡,據以綜合判斷。
    三、教師之法律地位:公立學校具有公務員之身分當無疑義。惟所謂公務員身分係以
    整個國家人事體係考量,其併入公務員制度者,仍以共同事項為限,其他事項因教學
    非為公權力之行使,應與一般公務員有別,故教育人員應屬特例公務員。
    四、教師之權利保障:首先就工作保障方面,聘期制度之建立最為重要,應以法律明
    文保障合格教師,並經若干次續聘之後,取得長聘教師之資格。其次,教師作為專門
    職業人員,其懲戒之構成要件應以法律明文規定,其過程應具備正當法律程序及聽證
    程序,以求周延、至於權利救濟,應建立申制度,對於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財產權
    、工作權之不利處分,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利。
    五、教師之教育自由、教學自由:國家與學校應予尊重,惟此一權利利之存立並非毫
    無限制,必需基於教育兒童,發揮教育專業知能方具意義。
    六、教師之勞動三權:教師社會地位崇高,鮮少與勞工並列;教育專業倫理之要求,
    應以社會公益為重,不宜濫用權利自貶尊嚴;且現行法制教師非屬勞工,故不直比照
    藍領階級,享有罷工權,集體交涉權、至於結社權,似可採取較開放之態度,以發揮
    團體制衡之力量。
    七、教師之政治活動:教師應謹守教育中立之原則,忠於學術良知,奉獻全部心力於
    全體國民。是故,教師以其教師身分;或服務於公立學校以從事教育工作之公務員身
    分,均不宜涉入政治活動,或宣傳固定之意識形態主張。但所謂之政治活動之限制並
    非禁止,教師下班後以國民之身分進行政治活動,應如普通國民一樣,受憲法之保障
    與規範。惟如,德國與日本,任何人之言論與政治活動,均不得免於對憲法之忠誠,
    教師更應僅慎言行以免逾越。
    八、教師之義務:教師依據之履行,優於權利之享有。因此,未來我國教師之任用,
    除依慣例發給一張聘書或派令外,應有具法力之文件記載教師之義務事項。並對教師
    其有違反義務事項或拋棄義務之履行者,給予強制性之制裁。在實務方面,應依據實
    質的法規範課予教師適當之義務。換言之,行政上對教師義務之要求,須適合制定法
    以達到行政之適法性外,尚須受實質法律、公益、行政目的、誠信原則、行政道德、
    法之一般原理、法院判例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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