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
王學倫 Wang, Hsueh-Lun |
---|---|
論文名稱: |
清代司法實務中的錯誤——以《刑案匯覽.毆期親尊長》為中心 Errors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Qing Dynasty, focusing on Conspectus of Penal Cases about Section Striking a Relation in the First Degree |
指導教授: |
陳登武
Chen, Den-Wu |
口試委員: |
陳惠馨
Chen, Hwei-Syin 江存孝 Ching, Chun-Hsiao 陳登武 Chen, Den-Wu |
口試日期: | 2023/05/08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系所名稱: |
歷史學系 Department of History |
論文出版年: | 2023 |
畢業學年度: | 111 |
語文別: | 中文 |
論文頁數: | 186 |
中文關鍵詞: | 清代 、刑案匯覽 、法律推理 、夾簽 、司法審判 、錯誤 、刑部 、期親尊長 |
英文關鍵詞: | Qing Dynasty, Conspectus of Penal Cases(Xing-An-Hui-Lan), Jiaqian, legal reasoning, judicial judgments, errors,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Relation in the First Degree |
研究方法: | 個案研究法 、 主題分析 、 歷史研究法 、 比較研究 、 文件分析法 、 敘事分析 、 內容分析法 |
DOI URL: | http://doi.org/10.6345/NTNU202300426 |
論文種類: | 學術論文 |
相關次數: | 點閱:198 下載:15 |
分享至: |
查詢本校圖書館目錄 查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勘誤回報 |
靜態的法條和動態的司法審判是法律史研究的主要課題。本文以《刑案匯覽》為史料,針對毆期親尊長門記載的案件進行分類,以及刑部法律推理的探討。分類方面,強調錯誤類型的區分,並以說帖事實描述為標準,指出刑部或律例館官員認為下級審斷案錯誤之處。法律推理部分,注重各別律和例實際的適用結果,特別是遇到疑難雜案的案情時,刑部如何論處。
清代律例延續唐、明兩代的概念,比禮制所稱的期親範圍更廣。《大清律例》的毆期親尊長門計有13條例文,其定罪量刑的原則是,不同身分和不同情狀,應以示區別。當毆期親尊長案件裡的律例和司法實務衝突時,作為司法審判者的刑部,會嘗試綜合事實和律例,作出適當的審判。其中,「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毆期親尊長、尊屬致死,下手輕傷的卑幼,止科傷罪」是該門律例重要的立法議題。
裁判實態方面,刑部對「毆期親尊長」的錯誤分類,可分為三種類型:聽從尊長的犯罪、與尊長共同的犯罪與聽從他人的犯罪。這些類型,和律例的適用及成案的援引有很大的關係。其立論的基礎,在於說帖內,事實掌握的程度。各別條例適用雖有不同,卻都是刑部經過縝密的法律推理後,得出最恰當的適用結果,目的只有一個:追求情與罪的平衡,尤其是毆期親尊長這類涉及服制和尊卑議題的案件。
毆期親尊長這類案件,涉及「夾簽制度」的成立與確立,目的是為平衡社會上,法律與司法實踐層面的落差。此外,毆期親尊長的條例,在清末變法裡大量刪除,究其本質,是源於各立法者背景和觀念的不同。不過,身分倫理秩序的概念,仍存在這批立法人才心中。
綜合來說,清代乾嘉道時期的期親尊長案件,所涉事態萬千,本文分類的錯誤類型並非唯一標準,而是能因應當時所載的親屬糾紛實際狀況,再做適當的類型劃分。
The static nature of legal statutes and the dynamic nature of judicial judgments are the main topics of study in legal history.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Qing Dynasty's " Conspectus of Penal Cases "(Xing-An-Hui-Lan刑案匯覽) as a historical source, classifying the cases involving mistreatment of elders and discussing the legal reasoning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In terms of classification, it emphasizes distinguishing different types of errors and uses factual descriptions as criteria to identify the mistakes identified b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or officials from the Law Bureau in lower court judgments. In the section on legal reasoning, it highlights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individual laws and precedents, especially when dealing with complex and difficult cases, and examines how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handles them.
The Qing Dynasty's legal statutes inherited the concept from the Tang and Ming dynasties, and the scope of " Relation in the first degree "(期親) was broader than what was referred to in the ritual system. The "Great Qing Code" includes 13 articles related to the mistreatment of elders, and the principles for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state that distinctions should be made based on different statuses and circumstances. When conflicts arise between the statutes and judicial practices in cases of Relation in the first degree,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s the judicial body, attempts to integrate facts and laws to make appropriate judgments. Among them, the issue of "minors obeying their elders during the period of kinship, jointly mistreating elders during the period of kinship, causing death to elders or relatives, and inflicting minor injuries with light force" is an important legislative topic in this area of law.
Regarding the actual judgments made,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classifies errors related to " Relation in the first degree " into three types: crimes committed under the instructions of elders, crimes committed jointly with elders, and crimes committed under the instructions of others. These type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atutes and the references used in establishing the case. The basis for argumentation lies in the degree to which the facts are understood based on the factual descriptions provided. Although the application of specific provisions may differ, they all result from careful legal reasoning b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o achieve the most appropriate application, with the sole purpose of balancing leniency and guilt, especially in cases involving the relation in the first degree that touch upon issues of "Grade of Mourning Clothes"(服制), hierarchy and respect.
Relation in the first degree cases involve the establishment and consolidation of the " Jiaqing system"(夾簽制度) aimed at balancing the gap between the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society. Furthermore, the legislation pertain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elders from violence underwent extensive revisions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reform. The essence of these changes can be attributed to the divergent backgrounds and perspectives of the legislators. However, the concept of ethical order based on social status still resonates within the minds of these lawmakers.
In summary, the cases involving relation in the first degree during the Qianlong, Jiaqing, and Daoguang periods of the Qing Dynasty involved diverse situations. The classification of error types in this article is not the only standard but rather a suitable classification based on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 of family disputes at the time.
一、文獻史料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編,《孝經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編,《儀禮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編,《禮記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漢]班固等,《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77。
[唐]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北京:中華書局,1983。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
[清]王永彬,《圍爐夜話》,北京:中華書局,2008。
[清]吉同鈞纂輯、閆曉君整理,《大清律例講義》,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8。
[清]吳坤修等撰、郭成偉主編,《大清律例根原》,壹至肆冊,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
[清]吳壇著、馬建石主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清]李瀚章等纂、戴炎輝點校,《大清律例匯輯便覽》,臺北:成文出版社,1975。
[清]沈家本著、鄧經元等點校,《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北京:中華書局,1985。
[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清]祝慶祺編次、鮑書芸參定,《刑案匯覽》,影清光緒12年(1886)刊本,臺北:成文出版社,1968。
[清]祝慶祺編次、鮑書芸參定,楊一凡、尤韶華標點,《刑案匯覽全編.刑案匯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清]趙爾巽等撰,《清史稿》,北京:中華書局,1977。
[清]潘德畬等纂,《大清律例按語》,海山仙館藏板,1847。
[清]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臺北:成文出版社,1970。
故宮博物院編,《欽定大清現行刑律》,海南:海南出版社,2000。
陳頤點校,《欽定大清現行刑律(點校本)》,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
二、檔案資料與官書典籍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乾隆朝上諭檔》,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嘉慶道光兩朝上諭檔》,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
[清]巴泰等修,《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
[清]鄂爾泰等修,《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3。
[清]慶桂等修,《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清]曹振鏞等修,《清實錄.仁宗睿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清]文慶等修,《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清]托津等撰,《欽定大清會典.嘉慶朝》,《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64輯,第631-640冊,臺北:文海出版社,1991。
[清]托津等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65-70輯,第641-700冊,臺北:文海出版社,1991。
[清]崑岡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續修四庫全書》,第794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清]崑岡等修,《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續修四庫全書》,第798-814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清代宮中檔奏摺及軍機處檔摺件資料庫》,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
三、專書著作
丁凌華,《中國喪服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丁凌華,《五服制度與傳統法律》,北京:北京商務印書館,2013。
山本英史等編,《中国近世法制史料読解ハントブック》,東京:東洋文庫,2019。
王志強,《法律多元視角下的清代國家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王信杰,《元代刑罰制度研究——以五刑體系為中心》,新北市: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6。
史蒂文.J.伯頓,《法律和法律推理導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布迪與莫里斯著、朱勇譯,《中華帝國的法律》,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
那思陸,《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
那思陸,《清代衙門州縣審判制度》,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亞圖.考夫曼(Arthur Kaufmann)著、吳從周譯,《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臺北:學林事業有限公司,2016。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下冊,臺北:元照出版,2008。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臺北:元照出版,2011。
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臺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
胡旭晟,《解釋性的法史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胡興東,《中國古代判例法運作機制研究——以元朝和清朝為比較的考察》,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范忠信,《中國法律傳統的基本精神》,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
徐淵,《《儀禮.喪服》服敘變除圖釋》,北京:中華書局,2017。
桑原騭藏,《桑原騭藏全集第三卷.支那法制史論叢》,東京:岩波書店,1968。
張伯元主編,《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莊吉發,《清代奏摺制度》,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79。
陳惠馨,《清代法制新探(修訂第二版)》,臺北:五南圖書出版,2014。
鹿智鈞,《根本與世僕:清朝旗人的法律地位》,臺北:秀威資訊,2017。
傅宗懋,《清制論文集(上)(下)》,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7。
黃源盛,《中國法史導論》,臺北:犁齋社,2016。
黃源盛,《中國傳統法制與思想》,臺北:五南圖書出版,1998。
劉怡君,《援經入律——《唐律疏議》立法樞軸與詮釋進路》,臺北:萬卷樓圖書,2022。
鄧聲國,《清代五服文獻概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鄭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賴惠敏,《但問旗民:清代的法律與社會》,臺北:五南圖書出版,2005。
賴惠敏,《乾隆皇帝的荷包》,北京:中華書局,2016。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1981。
魏道明,《清代家族內的罪與刑》,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顧元,《服制命案、干分嫁娶與清代衡平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黃源盛,《晚清民國刑法春秋》,臺北:梨齋社公司,2018。
[日]桑原騭藏著、宋念慈譯,《中國之孝道(再版)》,臺北:中華書局,2019。
[日]高橋芳郎,《宋—清身分法の研究》,札幌:北海道大學圖書刊行會,2001。
[日]高橋芳郎著、李冰逆譯,《宋至清代身分法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日]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譯,《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英]馬若斐著、陳煜譯,《傳統中國法的精神》,北京:中國政法大出版社,2013。
四、中文期刊論文與論文集論文
小口彥太,〈清代中國刑事審判中成案的法源性〉,收入寺田浩明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四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明清卷》,北京: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頁285-307。
王小丹,〈淺析清代子孫違犯教令罪——以《刑案匯覽》為中心〉,《經濟師》,252,山西,2011.4,頁86-87。
王小丹,〈清代丈夫懲戒權研究——從《刑案匯覽》中看理與法容忍的家庭暴力〉,《理論界》,463,湖北,2012.4,頁82-84。
王小丹,〈清代越訴案件多元樣態之解構——以《刑案匯覽》為中心〉,《黑河學刊》,199,黑龍江,2014.2,頁105-108。
王忠春、張分田,〈從清代「親親」的懲戒權問題看皇權之「尊尊」——以《刑案匯覽》為主要視角〉,《歷史教學》,555,天津,2008.5,頁44-49。
王泰升,〈論清朝地方衙門審案機制的運作——以《淡新檔案》為中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6本第2分,臺北,2015.6,頁421-469。
白陽,〈清代錯案追責制度運行中的困境及原因探析〉,《浙江社會科學》,271,浙江,2019.7,頁48-55、156。
白陽,〈優禮與管控之間:清代錯案責任「雙軌制」之形成及其原因探析〉,《交大法學》,33:3,上海,2020.7,頁71-85。
石泉,〈清代「強盜」案中主從犯歸責標準及啟示——以《刑案匯覽》中「孫倡讀」案為例進行分析〉,《保山學院學報》,39:1,雲南,2020.2,頁98-102。
佐立治人,〈《清明集》的「法意」與「人情」——由訴訟當事人進行法律解釋的痕跡〉,收入楊一凡、寺田浩明主編,《日本學者中國法制史論著選.宋遼金元卷》,北京:中華書局,2016,頁353-385。
呂姝潔,〈關於清代「有錯必糾」刑事司法原則的分析〉,《前沿》,391,內蒙古,2016.5,頁54-60。
宋偉哲,〈清代越獄犯罪的分析與啟示——以《刑案匯覽》為例〉,《犯罪研究》,252,上海,2016.4,頁18-25。
李明,〈清代刑部與「成案集」的整理〉,《法制史研究》,37(臺北,2020.12),頁297-321。
李杰,〈《刑案匯覽》中的法律適用研究〉,《臨沂大學學報》,山東,39:1,2017.2,頁135-144。
李鳳鳴,〈清代重案中的成案適用——以《刑案匯覽》為中心〉,《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57:2,北京,2020.3,頁147-157。
狄君宏,〈論《孝慈錄》之改制與影響〉,《臺大中文學報》,56,臺北,2017.3,頁95-150。
周磊,〈淺析清代的存留養親制度——以《刑案匯覽》八十一個案例為藍本〉,《知識經濟》,181,重慶,2011.4,頁32。
林志堅,〈清代比附援引新探〉,《江蘇警官學院學報》,江蘇,27:1,2012.7,頁97-105。
林智隆、陳鈺祥,〈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清代粵洋海盜問題的檢討(1810-1885)〉,《美和技術學院學報》,28:1,彰化,2009.3,頁121-142。
邰婧,〈從《刑案匯覽》看清朝鹽政中的緝私——從道光年間報司有名巡役殺死拒捕鹽匪案說起〉,《法制與社會》,25,雲南,2007.1,頁218-219。
邱澎生,〈以法為名:訟師與幕友對明清法律秩序的衝擊〉,《新史學》,15:4,臺北,2004.12,頁93-147。
邱澎生,〈由唐律「輕重相舉」看十九世紀清代刑部說帖的「比附重輕」〉,《法制史研究》,19,臺北,2011.6,頁115-147。
邱澎生,〈真相大白?明清刑案中的法律推理〉,收入熊秉真主編,《讓證據說話(中國篇)》,臺北:麥田出版,2001,頁135-198。
邱澎生,〈淺析《刑案匯覽》的知識史〉,《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法律史研究室2004年第九次研讀會》,頁1-10。
姚志偉,〈清代刑事審判中的依法判決問題研究——以《刑案匯覽》的誣告案件為基礎〉,《社科縱橫》,22:12,甘肅,2007.12,頁58-60。
柯耀誠,〈限制三審上訴之規範檢討——評釋字第七五二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271,臺北,2017.12,頁147-154。
祖偉,〈論清律「子孫違犯教令」的定罪與量刑〉,《法制與經濟》,237,廣西,2017.3,頁167-168、171。
袁松、閆文博,〈清代刑部議駁案件制度的糾錯功能探析〉,《南開法律評論》,第10輯,天津,2015.12,頁57-67。
張小也,〈從「自理」到「憲律」:對清代「民法」與「民事訴訟」的考察:以《刑案匯覽》中的墳山爭訟為中心〉,《學術月刊》,38:8,上海,2006.8,頁139-147。
梁弘孟,〈尊長權與貞節的衝突——以刑案匯覽中「子婦拒姦殺傷伊翁」類案件為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50,嘉義,2016.1,頁53-112。
梁弘孟,〈共犯關係下的「準服制以論罪」——以《刑案匯覽》「聽從尊長殺害以次尊長」類案件為例〉,《法制史研究》,39,臺北,2022.12,頁101-148。
陳小潔,〈中國傳統司法判例情理表達的方式——以《刑案匯覽》中裁判依據的選取為視角〉,《政法論壇》,33:3,北京,2015.5,頁114-124。
陳昌見,〈從《刑案匯覽》探析嘉道年間的私鹽案〉,《賀州學院學報》,廣西,35:4,2019.12,頁30-33。
陳登武,〈再論白居易「百道判」——以法律推理為中心〉,《臺灣師大歷史學報》,45,臺北,2011,6,頁41-72。
陳新宇,〈比附援引:罰當其罪還是「罪」當其罰?從兩個具體案例入手〉,《清華法學》,2,北京,2003.11,頁335-341。
陳新宇,〈清代的法律方法論——以《刑案彙覽三編》為中心的論證〉,《法制史研究》,6,臺北,2004.12,頁99-133。
陳新宇,〈規則與情理——「刺馬」案的法律適用研究〉,《清華法學》,22,北京,2009.7,頁116-120。
程實,〈重新審視清律中的不行之造意者——對中法史共同犯罪理論的反思〉,《法制史研究》,38,臺北,2021.12,頁289-322。
賀文潔,〈論案外因素之於古代法官的比附援引實踐——以《刑案匯覽三編》為中心〉,《法制與社會》,85,雲南,2009.5,頁145-146。
黃源盛,〈古今之間——唐律與台灣刑法中關於「錯誤」的規範及其法理〉,《政大法學評論》,126,臺北,2012.4,頁1-56。
楊曄,〈法外施仁的背後:以清代「存留養親」論傳統法特質之原理〉,《研究生法學》,34:3,湖北,2019.6,頁10-20。
熊謀林、劉任,〈大清帝國的贖刑:基於《刑案匯覽》的實證研究〉,《法學》,469,上海,2019.6,頁100-121。
管偉,〈試論清代司法實踐中比附適用的類比方法——以《刑案匯覽三編》為例〉,《法律方法》,9,上海,2009.10,頁305-312。
管偉,〈論中國傳統司法官比附援引實踐中的思維特色——以《刑案匯覽》為例〉,《法律方法》,7,上海,2008.4,頁267-275。
趙晶,〈論中村茂夫的東洋法制史研究〉,《法制史研究》,臺北,36,2019.12,頁275-304。
劉志勇,〈清代刑部對「因公科斂」案件的處理——以《刑案匯覽》收錄案件為例〉,《貴州社會科學》,226,貴州,2008.10,頁117-123。
劉佳惠,〈清代不孝罪述評——以《刑案匯覽》有關案例為依據〉,《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13:6,湖北,2016.6,頁94-97。
劉怡君,〈《儀禮》對《唐律疏議》的影響——以「親屬名分」諸問題為探討核心〉,《中央大學人文學報》,55,桃園,2013.7,頁147-189。
劉馨珺,〈高橋芳郎著,《宋——清身分法の研究》〉,《法制史研究》,4,臺北,2003.12,頁197-206。
劉馨珺,〈論宋代獄訟中「情理法」的運用〉,《法制史研究》,3,臺北,2002.12,頁95-137。
鄭定,〈不可能的任務:晚清冤獄之淵藪——以楊乃武小白菜案初審官劉錫彤為中心的分析〉,《法學家》,89,北京,2005.4,頁46-55。
魏曉立,〈從刑部和督撫之爭論清代刑部駁案制度——以《刑案匯覽.鹽法》商巡案件為中心〉,《鹽業史研究》,113,四川,2015.12,頁22-27。
邊芸,〈文武之道:從夾簽制度看乾隆朝前期治國之策的轉變〉,《青海民族研究》,33:1,青海,2022.3,頁170-175。
邊芸,〈清代刑事審判中的「兩請」與「夾簽」〉,《青海社會科學》,2020:1,青海,2020.1,頁193-194。
顧元,〈名分攸關與夾簽聲請——清代服制命案中的嚴格責任與衡平裁斷〉,《法制史研究》,31,臺北,2017.7,頁31-80。
五、中文學位論文
李燕,〈清代審判糾錯機制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3。
邊芸,〈清代服制命案中的夾簽制度研究〉,青海:青海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20.11。
六、日文期刊論文與論文集論文
[日]岡野誠,〈唐律疏議における「例」字の用法(下)〉,《明治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紀要》,37:2(東京,1999.3),頁135-147。
[日]岡野誠,〈唐律疏議における「例」字の用法(上)〉,《明治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紀要》,33:1(東京,1994.10),頁55-64。
小口彥太,〈淸代中國の刑事裁判にぉける成案の法源性〉,《東洋史研究》,45:2,京都,1986.9,頁267-289。
小口彥太,〈淸朝時代の裁判にぉける成案の役割につぃて——刑案匯覽をもとにして〉,《早稻田法學》,57:3,東京,1982.7,頁345-378。
中村茂夫,〈清代の刑案:《刑案匯覽》を主として〉,收入滋賀秀三編,《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93,頁715-737。
中村茂夫,〈清朝の刑法における過失〉,收入氏著,《清代刑法研究》,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73,頁17-149。